行政訴訟中其他應當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哪些

時間 2021-09-06 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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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人代為起訴,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第五十八條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依照該解釋: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應當使用裁定駁回起訴。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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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四款指的是哪些

行政訴訟法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是哪些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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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人代為起訴,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第五十八條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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