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院再申訴嗎

時間 2021-09-06 16:02:23

1樓:橘落淮南常成枳

1、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2、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3、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人,代替申訴人申訴。

4、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擴充套件資料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注意事項

一、按順序排隊,自覺服從值班法警管理,聽從工作人員指導和引導。

二、不得大聲喧譁、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不得在大廳內吸菸。

三、禁止攜帶管制性刀具、槍械、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進入大廳;禁止十八週歲以下未成年人進入大廳。

四、自覺接受體溫檢測和安全檢查,體溫超出正常標準的,應立即到醫院診斷**;不適合帶入接待場所的物品,應自行妥善處理。

五、安檢後憑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裁判文書到第十

一、十二號視窗領取登記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應主動向登記人員說明;一人**多案的,應分別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權委託書。

2樓:喵

申請再審。

1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2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3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人,代替申訴人申訴。

4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樓:潮丹亦

抗訴後再審還維持原判

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院再申訴嗎

4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是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可以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應當先向當地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再審結果不服,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未向高階人民法院申訴而直接向最高院申訴的一般不會受理。

對法院的二審不服從,如何向高院申訴,怎麼個流程!

5樓:甜美志偉

二審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訴,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或是進行申訴,申訴指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類似申請再審,或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抗訴。

如果是民事二審判決的話,不服,向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再審必須有法定的理由,法院才會啟動再審(審判監督程式)。

依據《民事訴訴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擴充套件資料:

審判監督程式

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體及其許可權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1)此處的 “ 各級人民法院 ” 是指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

(2)該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作出本院再審的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對於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複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也可以提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援抗訴。

(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

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7、408條)。

(4)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6條)。

重新審判

**審理、不**審理與不得加重刑罰的情形

(1)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審理:

①依照第一審程式審理的;

②依照第二審程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③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

④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⑤有其他應當**審理情形的。

(2)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審理:

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②2023年《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③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④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徵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按規定經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3)人民法院審理共同犯罪再審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只對部分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提起再審,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不出庭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不出庭參與訴訟。

(4)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不具備**條件可以不**審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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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圭唱張慧月

再審案件必須一級一級的申請,不能越級,終審判決後,先向終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對不予受理或對再審不服的,才可以向上一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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