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否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判審

時間 2021-09-06 16:04:24

1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並不是一定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

對於刑事訴訟案件,在法院內部有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可能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最高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這既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二審終審制的規定,而且在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可能有那麼多的法官來審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級別管轄的規定,普通的刑事案件,都是應該由基層人民法院來負責審理;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危害****、恐怖活動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階人民法院由負責審理本轄區內的重大刑事案件。而只有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才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第一審。

另外,如果是由高階人民審理的重大刑事案件,當事人上訴的,則應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二審的審理。

2樓:四哥有法說

1、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由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

3、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的複核。

其它案件不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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