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裡丟了東西,物業應該負責嗎

時間 2021-09-05 04:17:41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小區物業責任:(一)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公共綠化的維護;

(三)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

(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

(五)物業使用中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賬務管理;

(七)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望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是丟什麼東西,在哪丟的。如果是交了保管費用,如停車場內車輛,物業就有責任,但是如果是在公共區,那麼物業只能看看監控錄影,找找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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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安全管理義務包含兩個層次的內容:

1)安全防範義務,即執行門衛值班制度、保安巡邏制度,檢查進出小區的車輛及維護停放順序。

2)輔助性處理義務,即及時制止妨害小區公共安全秩序的行為,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人侵權行為發生時,如業主的財產被盜或人身在小區內遭受損害,如果物業公司未完成上述義務,應在相應範圍內承擔法律責任。

我的東西放小區裡丟了,物業應該賠償嗎?

4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是否賠償以合同為準,如果業主和物業間簽訂有相關合同,比如保管合同,那麼業主在小區裡丟失東西,物業是應該賠償的。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因此保管合同實際是一種實踐合同,即以標的物的交付和接受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某種特定的合同形式,口頭和書面形式均可。

所以保管合同關係的成立,並非以交費為準。如果雙方都認可東西已交付並由物業接受,那麼該物的保管合同就生效了,物業公司就負有保管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對於無償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人能夠證明自己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沒有重大過失的」,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據此,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物業公司(小區停車場)在保管過程有無「重大過失」,如保管制度是否有重大漏洞、車輛放行是否有重大疏忽、管理人員是否有嚴重失職等。

綜上,如果物業公司既不能證明是業主丟失東西,也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那麼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5樓:精彩百曉生

對於業主在小區丟東西,分為業主專有部分(室內)財產丟失和業主在公共區域的私有財產丟失,無論屬於哪種情況,都要從物業公共秩序維護的職責這一角度來具體分析(因為業主繳納的物業費所包含的僅是秩序維護費,並非保管費,物業也不承擔保管責任)。

分析如下:物業是否應承擔責任,具體要看物業公司是否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了秩序維護職責(物業服務合同不等於保管合同),比如,門崗人車物出入核實登記、專人24小時巡邏等等。倘若職責未履行到位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非賠償責任),相反,合同上約定的各項秩序維護職責都履行到位,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把梯子放在小區 跟誰說了麼? 如果給物業說了 說明保管的話 那物業就要承擔東西丟失的責任

如果說你私自把梯子放在小區 沒給物業說 那就是你自己的責任物業只是負責公共秩序維護 對業主的東西不具有保管看管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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