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一定要受害人到派出所去做筆錄才能完成報案程式

時間 2021-09-03 01:56:59

1樓:seyen媛

不是,可以先打**口頭報案,再寫一份書面的報案材料,派出所會做詢問筆錄,進一步核實清楚案情。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關於對報案的辦理程式如下: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七十三條 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依法調取公安機關已經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條 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2樓:

刑事案件 必須要有受害人的報案材料,所以必須做筆錄。

3樓:趨進

如果是受害人,那就是刑事案件了,必須有完整的報案村料,報案人筆錄,公安機關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偵查、立案。。。。

路人報案還用去派出所做筆錄麼

4樓:未來法律

既然報警了,就要去一趟。

因為警察要從你這面瞭解情況。如果你忙的話,你可以將你的情況告訴警察,向他們解釋一下,看能不能再約個時間記筆錄。但是,是一定要去的。

如果辦案單位讓你去製作筆錄,而你不去,你報案的內容將不會被登記。

如果你報的是假案,辦案單位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按擾亂單位秩序對你進行處罰。

以上僅作參考,希望能夠幫到你!

望採納!

5樓:桃源居世界

正常是要的。你要不去也行

當事人當天報案,警局是否必須將當事人帶往警局做筆錄

6樓:

1,報警後,立案了才調查,固定證據(如給當事人做筆錄)。

2,還有可能報案後,派出所不能馬上判斷是否構得上立案條件,也可能會作初步調查,做筆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六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鑑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執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7樓:seyen媛

主要分兩種情況的:

1.報警後,立案了才調查,固定證據(如給當事人做筆錄);

2.還有可能報案後,派出所不能馬上判斷是否構得上立案條件,也可能會作初步調查,做筆錄。

3.報案後,派出所判斷肯定是構不上立案的,不會受理,更加不會給你做筆錄了。

8樓:吃瓜嘮嗑聊歷史

當然是必須的啊,辦案流程就是這個樣子的。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叫做:訊問筆錄。對當事人的筆錄叫做:詢問筆錄。這是為了查清案子的前因後果的。

問完筆錄之後,將案件通過網路錄入到公安內網,稍後是立案環節,再是偵查環節,最後是結案環節。

9樓:

是的,必須在第一時間做筆錄

10樓:正氣長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別處理。”

及時調查處理,就需要製作詢問筆錄。

11樓:

你好,是的,一切按法定的程式來

報警後必須去公安局錄口供嗎 5

12樓:科學喵

如果警察通知去調查案情,必須予以配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13樓:重慶律師孫潭

公安部門對控告人或者證人進行詢問是為了調查案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你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如實陳述相關事實。

14樓:合肥潘律師

報警後是要錄口供做為記錄的。

上面要記錄記錄報案人的名字、報案時間、案件簡要情況,指派出警情況等。如果不去配合做筆錄,很難起到應有的報案效果。

對做筆錄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越早做筆錄,越能實現你報案的目的。

15樓:陳永安律師

報警後,公安機關會派員到現場,如果案情簡單,一般當場記錄,並由報案人簽字即可。如有重大案情,或特殊情況,會請報案人到公安局陳述案情,並記錄。在此糾正,不是錄口供。

口供是對犯罪嫌疑人陳述案情事實的說法、

1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會讓你在原地等。會有警察去現場看,然後帶你到派出所,錄完口供會給你報案證明

17樓:鐵甲洪流

不是的。我舉個例子吧,你可能更容易理解。比如你看到兩個人打架,很凶,你趕去上班看到了,怕出事就報了警。

難道警察一定要帶去你局裡嗎?那樣你知道這樣,可能會選擇寧可不報警,多一事還不如少一事,至少還省了打**的錢和時間。並且很多人不願意去公安局,怕緊張,怕讓人看到了誤解。

何況你去局裡,遇到打架的人,人家到時出來還可能會報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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