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中,主體結構施工中的勞務分包是否違法

時間 2021-08-30 13:22:06

1樓:此id已成大爺

不違法。

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可以自主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進行勞務分包,並不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由於勞務分包是在徵得業主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業主或總承包方對材料和裝置負責,勞務分包方只收取勞務費,不受任何限制。

另外,由於工程造價中人工、材料(裝置)和機械的**不平衡,有的高,有的低,如電氣安裝工程。勞動力成本很低,因為變壓器的材料**很高。其他的,比如土方工程,幾乎都是人工成本,所以不能強制限制。

注:勞務分包單位承接的單項業務合同金額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5倍。

2樓:匿名使用者

(建設部令第124號)

第五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建築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勞務分包也屬於分包,這樣應該可以理解了。

事件2: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將全部結構工程分包給勞務公司。

事件2中,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做法不妥當。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而本事件中總承包單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將全部結構工程分包給勞務公司,這不符合規定,況且還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公司。

這是環球一級建造師某習題的一段

3樓:王新明

不違法,你也應該知道,勞務分包是不分資質的,既然沒有資質,所以乾的工作就是純屬的勞務分包,絕對不會把主要崗位人員讓給分包單位的,否則就是違法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違法的了,建築法明文規定:不得將建築主體進行發包或分包,必須自主完成的

5樓:在外打工的老鄉

一看你就是學建築專業的,準備考一建了吧,呵呵,我跟兩個同事今年也要考,還有40天哦。這個主體施工的勞務分包在咱們國家應該還是存在的,但是根據建築法的規定,顯而易見,對吧。施工資料上也不會體現,分包資質也不給監理報審,當然更不能在檔案館備案。

現在知法犯法的事情還是存在的,國家的相關部門也在管,比如說招投標,法律法規這本書講的很清楚,投標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五條,但是現實中呢,你懂得。不想說太多,萬一調查我就壞了。冒這麼大風險,親,給好評吧!

建築工程分包有什麼法律規定麼

6樓:夢中雨滿羅蘭玉

一、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

我們根據《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如下:

1、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根據工程分包常識,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工程分包常識,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6、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7、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8、根據工程分包常識,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在工程分包常識中,進行建築工程分包的要求如下:

我們按照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法分包應符合四個條件:

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4杜娜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也就是說,一般建築工程如果不符合上列要求的話,就是違法分包。

拓展資料

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工程分包和轉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在工程分包常識的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在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築法》第24條的規定)。

也就是說,工程轉包和分包的區別在於轉包是違法的,在一定條件下分包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也不同。

7樓:工保網

《民法典》對建築企業有哪些影響?建企如何應對變局、開拓新局?-工保網

1、建築施工活動必須有利於保護環境

《民法典》第9條規定:通過將“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確立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義務,體現了生態有價、損害擔責的現代環境價值觀。

第326條規定:把遵守環保要求和用途管制作為合法行使用益物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邊界範圍和前提條件。

第509第3款規定:把“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作為合同正當履行所需承擔的基本義務,有助於“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方式。

全面約束,嚴厲追責,第1232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

第1235條規定: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人規定了多項費用,極大加重了惡意違法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具有提高違法成本的明顯導向。

隨著綠色節能施工理念在建築工程專案中的不斷深入,對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綠色節能施工過程中,做好綠色施工組織專項規劃,統籌安排整體施工組織規劃,做好綠色建築施工優化。

同時需要企業對施工的各個環節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同時應充分的重視企業的經濟、技術創新和推廣,從而更好的推動建築行業發展,使綠色節能施工得以在建築工程中全面普及,確保建築行業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的局面。

2、堅守“依法發包、承包、分包”

《民法典》重申了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分包的相關規定,包括髮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這些規定與原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依法發包、承包、分包是建築業企業必須堅守的管理底線。

3、必須確保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民法典》第79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79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在施工過程中,工程質量是相當重要的。即使施工合同無效,但只要工程質量合格或者修復後的工程質量合格,法律仍會保護施工企業的工程價款請求權。保證工程質量合格,是施工企業的首要任務。

4、保證相鄰建築物及人群不受影響

《民法典》強調了對相鄰權的保護和侵權行為的處罰,對提供施工便利、不得妨礙通風采光日照、確保相鄰建築物安全等提出了具體條例,對於施工企業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和處理施工侵權糾紛能力有了更高層次的要求。

5、解除施工合同應保證守約方正當權益

《民法典》第806條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後,已完成的質量合格工程,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793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等其他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解除施工合同對發承包雙方都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做到慎重穩妥、依法依約,否則違約解除一方將承擔重大不利後果。鑑於此,施工企業必須認真研究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避免出現類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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