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相關問題,關於物權法的問題

時間 2021-08-30 09:58:52

1樓:法律援助

1、c對a抵押機器給銀行b的行為不知情,並且也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機器的所有權,b銀行不能管c要機器裝置。但是可以向a主張要求其償還到期借款。

2、b可以與a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機器的價款優先受償,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a所有,不足的部分由a清償。

3、辦公樓不屬於抵押物。

4、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辦公樓一併處分,但辦公樓所得的價款,b沒有權利優先受償。

5、對於自然資源,動植物資源,基礎設施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歸國家所有,但是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歸集體所有。對於c、d屬於國家所有。

2樓:

1.b銀行無權管c要機器裝置 c無過錯是善意取得 並且支付了對價款

2.第二個問題 問的不具體啊 b能怎麼辦 法律角度上只能起訴 但是已經對原來

的抵押物失去控制了 a只能用其財產返還

3.抵押權以登記生效 且土地的使用權能否抵押目前我不是很了解(如果能抵押的話)可以確定 地上物肯定不適於抵押物的從物(物權有幾類 地上的辦公樓即不屬於孳息 也不屬於從物)其物權應屬於開發商

4.如果行使抵押權 建築物部分肯定是折價給予補償給a 理由地上物不屬於抵押範圍 其權利屬於申請審批建築者

5.個人認為 給的選項有些問題 a d e 問題不大應屬於國家享有物權

但是b我個人認為要區分 如珍惜保護動物 物權應該屬於國家 在司法實踐中寵物死亡由當事人過錯造成的可以以民事侵權來起訴請求賠償 其物權自然屬於個人

植物個人認為應分為特定物和種類物 個人所有的珍惜樹種 花類應該屬於個人財產其物權應屬於所有人 但是諸如綠化植物啊 林地等等 應屬於集體 國家所有

c選項很明顯是錯誤的 物權的定義就是定在有體物上的 無論是動產或者不動產都是可控制的

關於物權法的問題

3樓:北京朝陽蘇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法律並沒有規定買賣合同必須要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你把手機交給對方時所有權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如果再拿回來,已涉嫌盜竊罪。

對方未給你的錢屬民事債務。

4樓:千秋

1.登記

機構不得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這是說一次登記,長期有效。因為行政登記屬於收費登記業務,而有些地方的不動產行政登記機構為了增加收入,經常以年檢名義對不動產進行重複登記。

有些登記機關甚至規定乙個有效期,有效期滿後再登記再收費。這使得登記程式成了登記機關利用行政權力的生財之道。《物權法》頒布之後,如果行政機構以年檢為名進行的以收費為目的的重複登記,將是行政違法行為,當事人有權通過行政訴訟撤消行政機構的違法重複登記。

2.這不是自相矛盾。這兩條正好規定了區分物權效力於合同效力的原則。

按照第九條,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是指不發生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效力。例如,對於買賣房屋,如果沒有進**產過戶的登記,那麼買方即使給了錢訂了有效合同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為原所有人所有。這是物權的效力問題。

而第十五條又說未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是指合同效力問題。又如在房屋買賣這個案件中,雖然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但是由於合同有效成立,那麼買房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可以請求賠償等。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在物權法沒出台前,物權效力與合同效力不分,造成許多商家一房二賣或多賣,由於房屋所有權未轉移, 損害了買方的利益給他們造成不便。

3.申請異議登記的不是申請人, 而是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是可以要求更正登記,這與異議登記有區別。

比如,甲乙共同買房,甲申請只登記自己為戶主,由於登記機關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只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不問申請人是否為真正所有人因此房產證只有甲一人的名字。後來乙知道了,要求甲去登記機關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只能由申請人申請。

如果甲不願意變更登記,那麼乙可以去申請異議登記。那麼異議登記期間,原申請人就不能處分房屋了。這是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的權利。

而異議登記之所以規定有效期,是督促當事人盡早解決問題,正如物權法所說,定紛止爭。因此乙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則異議登記失效,房屋歸甲所有。

4.這是簡易交付。交付方式的一種。

如:甲借了乙的牛使用,後來在使用期間,甲要出賣這頭牛,乙提出購買,雙方達成協議。那麼牛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發生轉移,而不需要歸還了牛後再交付。

而一般情況下動產物權因交付轉移。

5.這是占有改定。交付方式的一種。

如甲要**一頭耕牛,乙提出購買,雙方達成協議。但甲提出還要用幾日,那麼甲與乙協商可以繼續用這頭牛。雖然沒有交付,但牛的所有權自協議生效後成立。

6.集體成員指的是全體村民,由村民大會決定如何處理。可以選個代表,但要符合村民大會的決議。

7.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是指合法經營者,有營業執照等個體或單位。這也是為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權利。如果有人在黑市買東西,那麼對不起,你買的東西物歸原主,你付出的錢不做補償。

8.原來的權利人還有權向受讓人要求返還原物就是上一條款的規定是指遺失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此條說的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情況。

9.提存一般放在公安局,公證處等地。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提存的事由主要包括: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標的物應符合合同中約定。

如果提存標的物與合同標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門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拒絕受領提存標的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另外,提存的標的物,以適於提存者為限;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委託中介機構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實踐中,公證處經常被作為提存機關。

10.這是禁止流質條款。之所以這樣規定是保護抵押人的權利。

例如;如果甲把自己的房屋以50萬的**抵押給乙,如果他們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乙所有,一年後債務人果真無力償還債務那麼即使房價**那麼乙還是能取得房屋,那麼甲的利益就受損了。這在質權中也是禁止的。

11.本條意思是,比如甲將自己的一棟別墅(價值300萬)作抵押在五年內向銀行貸款若干。他第一年貸30萬,第二年又貸60萬。

這就不需另設抵押。所有債務全納入最高額(300萬)中。那麼五年期限未到,所貸數目沒超過300萬,那麼債權數額即不確定,因為甲有可能還要貸款。

那麼在第二年銀行把25萬債權轉讓給乙公司,由甲向乙公司償還這25萬。但是乙公司不享有抵押權,抵押權仍屬銀行所有。但是如果甲與銀行約定可以由乙公司享有抵押權則是可以的。

12.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了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同時,考慮到商業實踐的特殊性,企業之間交易頻繁,追求交易效率,講究商業信用,如果嚴格要求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具有同一法律關係,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因此,我國物權法特別規定,企業之間留置的財產,可以不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如,甲與乙有買賣鋼材及機器裝置的兩個合同關係,當乙不履行鋼材合同時,甲可以留置乙存於甲處的和該合同沒有關係的物品(機器裝置)即使乙已經履行了機器裝置的合同。但自然人間就不能。如甲為乙維修一台電視機和一輛自行車,乙認為不應該收那麼多錢,支付了修電視的錢。

那麼甲只能留置自行車而不能是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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