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買賣合同履行地

時間 2021-08-30 09:45:20

1樓:林葉雨下

分情況: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針對負有給付貨幣義務的一方,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針對負有交付不動產義務的一方,採用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5、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7、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8、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地點,合同標的為實物的,一般是指標的交付的地點。具體到經濟合同法中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或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其合同履行地除供需雙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約定的以外,因交貨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凡合同規定由供方送貨、代運的,合同履行地為產品發運地;凡合同規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履行地為產品提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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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般的買賣合同之外,其他的民事訴訟的管轄權以及注意事項如下:

1、保險合同糾紛

管轄:被保險人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注意事項: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該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的訴訟,可由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2、承攬合同糾紛

管轄: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為地(視為合同履行地)運輸合同糾紛

注意事項: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3、代位權糾紛

管轄:被告住所地

注意事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次債務人住所地之外的法院專屬管轄時,債權對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應當由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管轄。

4、票據糾紛

管轄: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注意事項:票據支付地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5、監護權糾紛

管轄:被監護人住所地

6、申請支付令

管轄:債務人住所地

當事人對法院受理的案件,認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的,可以在法院的應訴通知書送達後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異議。

2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教育資料庫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篇一:買賣合同履行地法規歸納  買賣合同履行地不明確,依據我國《合同法》第62條第(二)項及第141條第(二)項,本案可基於履行義務方即供貨方所在地為湖裡、貨幣接收方所在地為湖裡、標的物所在地為湖裡、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營業地為湖裡等四個事實,向湖里區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內容的補充】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合同內容不明時的履行原則】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中關於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見於《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定。

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規定處理:

(一)合同法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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