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男方買的離婚可以分嗎,老公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我能分嗎?

時間 2021-08-11 17:47:20

1樓:茲斬鞘

1、若房屋是男方婚前個人全部出資購買的,且房屋產權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則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女方不能進行分割。若房屋雖然為男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但房屋產權登記為男女雙方共同的名字,則在離婚時,女方也有權分割房屋。

2、若房屋是男方婚前貸款購買的,雙方結婚後,房屋貸款是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貸的,則在離婚時對於雙方婚後還貸部分的本金以及本金所對應的增值部分是可以進行分割的。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有權利分的是錢,不是房。

3、若房屋是男方婚後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女方有權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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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樓:a羅網天下

如果是男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買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是不可以分割的。

但如果房產是男方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或者婚前男方已經購買,但是房產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這樣可以視作男方將房產贈與給女方,離婚時可以分割房產。

《中華人民共版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權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號法釋對生活困難的界定是:“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和“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兩種情形。

同時規定了生活困難一方的補助應從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中的現金、物質中支付,對離婚後沒有住房的,還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8月12日釋出了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樓:

房子是男方買的,如果屬於婚前全款購買,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離婚後不可以分。如果屬於婚後共同還貸,則可以按照比例分。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樓:大陶學長

不一定。若房屋是男方婚前個人全部出資購買的,且房屋產權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則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女方不能進行分割。若房屋雖然為男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但房屋產權登記為男女雙方共同的名字,則在離婚時,女方也有權分割房屋。

若房屋是男方婚前貸款購買的,雙方結婚後,房屋貸款是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貸的,則在離婚時對於雙方婚後還貸部分的本金以及本金所對應的增值部分是可以進行分割的。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有權利分的是錢,不是房。若房屋是男方婚後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女方有權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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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明確規定,結婚後購買的房子,就算房產證上沒有加上對方的名字,房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房產是平均分配的。如果夫妻雙方出現房產的糾紛無法解決,那可以將對方起訴到法院解決問題,法院**之前需要準備充足的證據。如果是出現婚內出軌或者是家暴的問題,可以要求對方淨身出戶,受害方是有權佔用房屋的使用權。

擔心出現房產糾紛,在結婚之前可以簽訂婚前協議,婚前協議詳細說明房產的分配,離婚後出現糾紛,可以直接拿婚前協議書,只要簽訂了協議都是起法律保護的。

老公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我能分嗎?

5樓:華律網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要分情況進行考量。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則在離婚時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相反地,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應依據以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儘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6樓:緣盾情感

老公堅決要離婚,她用一招挽回了婚姻

黃女士一開始以為她和老公的生活能夠一直這樣平平淡淡下去,直到那個女人出現了,她遭受到了婚姻的背叛,當時氣頭上她是想過要離婚,但是後來冷靜下來,回想以前跟老公的點點滴滴,她發現自己根本無法放棄這個家庭,但是老公對她的態度大不如前,十分冷漠和不耐煩。

但是,黃女士也沒有因此放棄,她相信老公會再回到她的身邊的。

她在網上看了很多挽回婚姻的方法,跟朋友也討教了許多辦法,但是效果不大。後來,她在網上找到了緣盾情感挽回機構。

緣盾情挽回感機構有專業情感挽回老師、資深高階婚戀關係指導師,幫助很多女性修復情感問題,很多家庭在老師的幫助下破鏡重圓。當時黃女士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老師給的觀點是極其尖銳,一針見血,能一眼指出情感問題的本質。

她聽完老師的解答後,認識到經營婚姻情感,不是卑躬屈膝,卑微到塵埃裡,就能挽回,也不是找幾個閨蜜朋友討教,就能改變。她決定按照老師的方法一點點去挽回自己的婚姻,效果真的讓她太意外了!

根據老師的指導,三天後,老公就主動提出談心了。黃女士當時心跳得不行!以前他們可是交流很少的,根本不會說心裡話!

大概兩個月後,黃女士反映說老公對她溫柔了好多,而且看她的眼神很異樣,更驚喜的是,老公主動帶她去旅遊!老公對她說:“突然發現你最近像剛談戀愛那會兒,十分迷人!

”黃女士和老公的感情在專業老師的幫助下從不幸的婚姻到幸福婚姻的華麗轉身,修復成功了。

黃女士曾經抱怨上天的不公,不過後來她才知道,幸福是可以通過自己抓牢的。她很幸運,找到了緣盾情感挽回機構,改變了這一切;她也很聰明,知道自己挽回效果也不佳,沒有對症下藥,就用了這一招——找專業人士。

更多關於情感方面的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等感情問題,可以諮詢緣盾情感的情感專家,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諮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可以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行動起來,為自己的婚姻和人生再努力一把,讓自己真正的幸福。

7樓:木木木子丶李

不能,屬於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物權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樓:婚姻律師信金國

房子有我的份兒嗎?">老公婚前的房子有我的份兒嗎?

如今房子已經是

新婚夫妻的標配了,但是很多家庭為了自己的孩子考慮,婚前就買下房產。

很多人認為婚前購買房產,是屬於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就算離婚的時候也不用和另一半分配。

可是現實生活中,真的是這樣嗎?

到底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的時候可以進行分割嗎?

婚前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中普遍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一方在結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子;

二是由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三是一方在結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

下面將詳細介紹這三種情形:

(一)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

(三)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

對於這種情況,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的房產歸屬認定後,對於如何分割也是人們時常關注的問題。

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應該考慮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儘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

上文僅是按照法律規定,對婚前房產分割的一些情況進行了簡單的解釋。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又有著各種各樣複雜的情況,可能一個看似普通的情況會決定婚前房產歸誰,所以,還是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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