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否該承擔法律責任?有何法律依據

時間 2021-08-11 17:12:07

1樓:

根據民法,看該學生是否成年,如果成年則不一定得到賠償,如果是未成年,原則上監護人應該承擔責任,學校只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如果應該是老師到班裡收繳,而安排學生到辦公室的,則老師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有 在校生在校內發生意外 學校應承擔法律責任

不過建議還是算了 如果你真的讓學校配 那那個學生以後在學校的日子可就不好過了(個人建議)

3樓:

學校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學生到學校上學,學校應該提供安全的設施及各種安全保障,學生摔倒也許是有台階不合理,或者地太滑,這些都是可以預知並消除的安全隱患,都是屬於學校負責的範圍內,學校是有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不過這是屬於民事糾紛問題,你可以和學校協商調解,到法院他們也會首先讓你們調解,調解不成才會由法院裁決,我說得不是很清楚,不過我能肯定是學校的責任,建議你去律師事務所讓更專業的人士給你做全面分析,不過我建議你還是找保險公司,因為這樣更利於學生在學校的發展。至於你所說的學生是到辦公室為班級交作業受的傷,這與法律沒什麼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試著找保險公司賠,我也覺得找學校不好,而且找學校陪以後同學跟著相處會小心翼翼.擔心你哪天也把他們給告了.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哪些法律?要承擔什麼責任?

5樓:我是乙個麻瓜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且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

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諷刺挖苦、謾罵等行為。

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 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體罰基本概念

1. 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為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 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4. 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係借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眾」罰站兩分鐘等。

5. 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

6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看法:體罰學生的老師都要被追究什麼法律責任,承擔哪些法律後果呢?

7樓:哈哈親愛的

老師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等法律。老師承擔的責任,要看問題的嚴重性,一般會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十五條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樓:我的寶貝琦兒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相關法律的規定。

承擔的責任:向教育部門投訴。造成輕微傷以上的要承擔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

事實上,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都對體罰的違法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體罰學生,不管是否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其行為的屬性肯定是違法的。具體而言,該案例陳老師體罰學生何某至少在如下幾個方面侵犯了該學生的權利:

第一,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健康權是有生命的主體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體生理功能健康的權利。青少年正處於身體的發育期,各種身體器官的發育還不成熟,採用暴力的方式體罰學生極易造成學生身體器官的損傷,嚴重者造成終身殘疾。

第二,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身體的權利。身體權的內容為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體,他人不得非法妨礙。

體罰中侵犯身體權的情形最為多見,因為身體為生命之載體,侵犯生命權、健康權等都是從侵犯身體權開始的,如該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卻損害其生理功能,破壞其身體。

第三,體罰或變相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陳老師教學中的體罰行為,,其實質是教師的人格凌駕於學生人格之上的一種表現,每一次體罰都會對學生心靈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這種心靈傷害是永久的,很難癒合的,有時甚至是無法癒合的。

9樓:美好展望

很多家長不知道怎麼辦!我告訴你們,首先撥打12345告這個老師,然後撥打110去學校抓人,就這麼簡單。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體罰行為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的相關規定。

如果有嚴重的體罰現象,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

體罰主要是指老師採用暴力的方式方法或者以暴力的方式去威脅,或者使用其他的具有強制性的方式,對學生的身體健康進行侵害的侵權行為,具體行為比如使用手或者工具打學生,要求學生罰站或下蹲,或者其他超越身體動作的運動等。

變相的體罰,這是一種採用間接的手段已達到對學生懲罰的目的,包括肉體和精神上的懲罰都會對學生造成傷害,如果布置大量的作業,對學生辱罵諷刺等。對於體罰學生的老師,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和力度也會根據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情況來定。

行政處分也根據涉事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情況可以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銷職務、開除解聘等。如果體罰學生很嚴重的,比如不擇手段,對學生造成不可修復的損害甚至死亡時,那麼就構成了犯罪,會由法院對其行為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罰。

還有就是因為體罰對所在教育單位造成損害的,比如名譽損失,那麼涉事老師也應該進行賠償。

11樓:魂來滄海

陳老師體罰學生造成了學生左耳失聰,情節嚴重,的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12樓:

(1)違反了刑法的規定,構成刑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案情況,陳老師傷害何某並致其左耳失去聽覺。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2條的規定,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的屬於重傷。因此陳老師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樓:匿名使用者

白痴的學生,糟糕的學生,社會的渣滓!!!!!!!!!!!!

有哪些情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哪些情形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14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以下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一)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裝置不符合安全標準或管理、維護不當的;

(二)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學校組織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年齡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

(五)學校明知學生有不適應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特異體質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六)學校明知學生患有需要隔離**的傳染病但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七)學校發現學生突發疾病或受傷害,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的;

(八)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九)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的;

以下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非因學校過錯造成學生自殺、自傷的;

(二)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課外活動以及住校期間,學生擅自離開集體或擅自離開學校發生事故的;

(三)學生自行到校或放學後擅自滯留學校期間發生事故的。

學生監護人應當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等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監護職責。因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範圍內,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5樓:七台河李陽平

對於造成在校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責任與不予承擔責任的範圍,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侵權責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

任。

該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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