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公正時一定要全部到場嗎

時間 2021-08-11 17:12:07

1樓:書頁上的影子娛樂

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並做出書面宣告放棄遺產繼承。

爺爺去世後,對你們家繼承的那部分遺產作放棄宣告即可,其放棄遺產全部轉給奶奶就可以了。這時奶奶可以將房產證改為她一人的,隨後可以將房子過戶給她的小兒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48.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5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5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2樓:墨汁諾

根據你的描述,你們家人只需要書出具一份放棄繼承你爺爺遺產中該房產的證明即可,將證明原件交寄給你奶奶,則你奶奶可以依法享有該房產中你爺爺份額的全部繼承權,

之後持你爺爺的死亡證明及你們放棄遺產的證明依法到房管局辦理變更登記,將房產證更正為她一人的名字,之後她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房產,直接將該房產轉給小兒子,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因為法律規定繼承的房產再次處分,必須首先辦理變更登記,所以你奶奶只要去辦理兩次變更登記即可,沒有必要辦理公證。公證一般是進行遺囑公正,即當時不產生房產變更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並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

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

處理方式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於法定繼承。

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

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願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後單獨處分該房產設定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几個無利害關係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後,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宣告,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採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放棄繼承房產,現在一般要求公證,公證時要求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必須到場說明情況並簽字才行。不只是所有子女,如果被繼承的人還有父母在世,他們的父母也應到場。

不能同時到場,可以分別去,只要是本人能親自到場就可以,但公證處或房管局為辦理方便,一般會要求同時到場。

1、《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規定:

1)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2)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4)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4樓:找法網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公證時,可以不到場,但需要作出明確的書面的放棄繼承的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請問您後來是如何辦理。因為我現在也是和您類似的情況,我婆婆和公公的房產,房產證上是公公的一個人的名字,但是是他倆的共同財產,婆婆2023年去世後只有口頭遺囑,當時沒思量要去辦理房產變更,於是她的份額一分三份,配偶,兒子和她的母親(她母親於2023年去世),現在又由她的兄弟姐妹繼承,那現在公公想把房子過戶給兒子,要那幾個繼承人公證放棄繼承權,可也都是天南地北的,而且年紀都七八十了,回來舟車勞頓不現實,當地公證處要求出具一系列的資料來辦理放棄公證,

6樓:張趙泳律師

可以異地公證的,但是放棄繼承者必須親自去公證處公證。

7樓:廈門權律師

爺爺去世後,遺產由奶奶、兒子來繼承,其中一兒子(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該兒子的晚輩(兒女)代位繼承。就目前的房屋狀態,遺產房屋需要經過析產公證確定所有權歸誰。奶奶、小兒子、你(如果你爸爸去世晚於你爺爺,則你媽媽也有份)對你爺爺的份額都有權主張分割,但也有權放棄繼承份額。

只要你(你母親)、奶奶放棄繼承爺爺的遺產,你奶奶再將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贈與小兒子即可。宣告放棄繼承,必須要當公證員的面進行。

遺產一定要去公證處公證嗎?辦理公證時,是否一定要所有第一繼承人親自在場?無法親自去的話該怎麼辦?

8樓:

繼承遺產,老人死後,有子女六人,三個兒子,三個女兒,其中一女死亡,有子女三人,死亡的女已經幾十年不來往,請三個兒子能否繼承下老人遺產

9樓:301中

不一定,如果繼承人在外地,放棄繼承的話,在當地就可以辦理放棄繼承公證。無法親自到場,可以辦理公證委託書。

公證要出費用的,如果能夠協商好,也可以辦理比如房產過戶,

10樓:哈爾濱公證處

一、遺產一般是需要先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

二、辦理公證時,是需要所有法定繼承人到場的;

三、如果不能到場,只要頭腦清醒,可以申請公證處到家裡辦理公證。

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嗎?

11樓:楊子電影

是的,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並做出書面宣告放棄遺產繼承。她可以委託人把房產證辦了,但是需要有正式的委託協議。如果她一直不處理,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到時在憑判決書過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15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採用作價分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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