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仲裁庭成員就裁決意見有分歧應當如何處理

時間 2021-08-11 15:58:17

1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庭成員就裁決意見有分歧,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過程中,仲裁庭成員意見不統一時,最終裁決以多數仲裁員意見為原則。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3樓:法律教育網

仲裁庭對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案件,將及時作出裁決,其中,獨任庭依據獨任仲裁員的意見製作裁決書;合議庭的裁決書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將如實記入筆錄。也就是說,仲裁庭在合議案件時,3名仲裁員的權利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的表決權,如果首席仲裁員與另兩位仲裁員的意見不一致,而另兩位仲裁員的意見一致,裁決就應當按照另兩位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如果另兩位仲裁員的意見不一致,首席仲裁員同意其中一位仲裁員的意見,該意見就是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應當依照此意見製作裁決書。而當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即3位仲裁員各持一種意見時,無法實現「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裁決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4樓:匿名使用者

少數服從多數,如果三個仲裁員意見均不一,聽首席的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四十五日包括節假日。如果不包括,應該是45個工作日。向人民法院起訴需要寫 民事訴狀 附上相關證據影印件,並附上勞動爭議仲裁受理通知書影印件。表示逾期未審理或未裁決。無論是仲裁裁決或是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等生效後且用人單位不履行支付義務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要寫 執行申請書 附上生效的法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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