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公建的產權歸屬,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歸屬

時間 2021-07-17 23:19:12

1樓:匿名使用者

配套公建配套公建判定方法:

基於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並明確其產權歸屬的,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上述情形外,屬於商品住宅從屬物的,其產權隨商品住宅產權一併轉移於全體業主。

配套公建(住宅區配套公共建築),指開發商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在住宅區土地範圍內與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種公用建築,一般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群服務、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類公用建築,但各住宅區具體配建專案因住宅區情況的不同會有所區別。

對於產權歸開發商的配套公建,除國家及地方禁止開發商**、出租以外,開發商可以**、出租。但無論配套公建產權歸誰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公建的用途。開發商也可自由處分其權利,將產權歸其的配套公建無償轉讓給全體業主。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歸屬

2樓:夏末微涼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屬於小區業主。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和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得放棄權利和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商品房時,轉讓共有權和共有管理權。

3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占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占地除外。

房產證上規劃用途公建是什麼意思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歸所有小區業主所有的公建,這種公建是算小區業主公攤的,不能對外**,也就不能註冊公司。

另一種是歸開發公司所有的,這部分公建面積不能算做業主的公攤,可以對外銷售,並且有土地證還房產證。

你所說的情況,我估計是第二種情況,不確定的話,你問問能不能辦出房產證和土地證就可以了。

5樓:

「公建」即「公共建築」,《房屋登記「規劃用途」分類對照表》中「公共建築用地」包括指文化、體育、娛樂、機關 、科研、設計、教育、醫衛等用地。

文化、體育、娛樂用地指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場館、俱樂部、遊樂場、文藝體育團體等用地。

機關宣傳用地指黨政機關及工、青、婦等群眾組織駐地,廣播電台、電視台、出版社、報社、雜誌社、慈善等用地。

科研、設計用地指科研、設計機構用地。如研究院(所)、設計院及其試驗室、試驗場等用地。

教育用地指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幹校、黨校,中、小黨校、幼兒園、托兒所、業餘進修院(校)、工讀學校等用地。

醫衛用地指醫院、 門診部、保健院(站、所)、療養院(所)、救護站、血站、衛生院、防治所、檢疫站、防疫站、醫學化驗、藥品檢驗等用地。

什麼叫小區配套公建,什麼叫小區配套公建

大西洋洋警察 住宅區配套公共建築 簡稱 配套公建 指開發商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在住宅區土地範圍內與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種公用建築,一般包括教育 醫療衛生 文化體育 商業服務 金融郵電 社群服務 市政公用 行政管理及其他八類公用建築,但各住宅區具體配建專案因住宅區情況的不同會有所區別。配套公建的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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