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律師網的法律知識 合同的訂立有哪些方式

時間 2021-07-12 15:34:47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訂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

乙個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

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出要約的是誰。一般情況下,要約的相對人(受要約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約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

如商店中明碼標價的商品銷售,就是要約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顧客(受要約人)發出的要約。第二,要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肯定。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必須包括合同主要條款,以使受要約人確切知道要約的內容,決定是否接受要約。

第三,要約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願表示出來。

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已經包含了乙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表示接受此要約,則雙方達成了訂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在受要約人表示承諾的情況下,要約人就要受該要約的約束。**——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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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訂立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在對於固定證據、警告當事人鄭重其事、區分磋商與締約兩個階段均有重要意義。口頭形式的合同雖方便易行,但缺點是發生爭議時難以舉證確認責任,不夠安全。

書面形式是指以合同書、信件等各種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形式。根據合同法規定,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也屬於書面形式的一種。

另外,根據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哪些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等多種形式,還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合同: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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