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也能調解離婚嗎

時間 2021-07-02 01:27:38

1樓:華律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2023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樓:臺溶荀浩思

1、事實婚姻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我國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2、男女雙方在何種關係下屬於事實婚姻?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並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3、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事實婚姻如何離婚的情況,以時間為界限而分為:

(1)2023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此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如何離婚?一般而言法院會先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2)2023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在此種非婚同居的情況下如何離婚?這種情況下的男女雙方不存在合法婚姻關係,也就沒有離婚這一說,所以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就可以,如果單純就解除同居關係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也有一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那就是在訴訟中涉及男女雙方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法院依法審理。

1、屬於重婚的情況。男女雙方在2023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屬於重婚。因為法律承認2023年2月1日的事實婚姻是合法婚姻,既然是合法的那麼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就理應屬於重婚。

2、不屬於重婚的情況。男女雙方在2023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屬於重婚。因為法律認定在這一時間段男女雙方的關係僅僅是同居關係,既然不是婚姻關係,那麼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就不屬於重婚。

3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2023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構成事實婚姻。2023年2月1日之後,若是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則是同居關係,而非夫妻關係。  離婚賠償的問題,由婚姻法第46條規定,只有4種情形,無過錯方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2、《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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