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補充偵察要多久?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時間 2021-06-05 09:13:52

1樓:知道法也團隊

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內,如此初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如果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檢察院會審查起訴。如果二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仍然不足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解除羈押。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一十九條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2樓:葉赫那拉聞多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補充偵察要多久?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回答你的提問:

一,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三,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公安機關也要等到取保候審期限屆滿(一年),宣告無罪他們不要做出國家賠償嗎?

你的問題不大!!!!!!

3樓:管東平大律師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樓:明月高樓

如果是這樣,達不到批准備逮捕的條件的話,應當撤銷案件。同時你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5樓:瞳彥

補充偵查每次一個月,以兩次為限。如果經兩次補充偵查,仍無法找到證據,那麼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即必須)

6樓:正氣長春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檢察院不批捕,應給予取保候審,繼續進行偵查(而不是補充偵查)。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限為一年,在一年內如果辦案單位收集到了新的證據,可以隨時提請檢察院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在一年內辦案單位沒有取得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就要撤銷案件,或者轉為監視居住繼續偵查。

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到時還沒有新的證據,辦案單位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撤銷案件或者繼續偵查。

在取得新的證據後,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新的強制措施,直接向檢察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7樓:

我交錢了,沒人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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