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人用欺騙的行為讓女人與他發生關係,後來又不想負責任,女方是否有追究其責任的法律權利,應

時間 2021-06-04 02:22:49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這類情況並不符合**犯罪的定性,所以不按**處理,女方無法要求公安機關對男方以**犯罪進行立案追訴。

**(又叫性暴力、**犯或強制**),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讓自己獲得快感的一種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論,從重處罰。

**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樓:念格菲

沒有,除非搞出人命來了(就是懷孕了),把孩子生下來孩子得叫他爸,他得撫養。

哎,只能說現在的女生很多不自重(沒有侮辱的意思),不懂得防止上當受騙,男人的花言巧語和幾十塊錢的開房費就把你給弄了,弄完就跑。這個屬於道德問題,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就像你可以找很多男朋友,後來沒跟他們結婚,你不能起訴他們去要青春損失費。再打個比方,你老公結婚了,但還在外面玩女人,包二奶,你也不能追究他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因為這屬於道德領域。

當然,如果你老公屬於d政幹部或什麼高管,你可以像,你可以向紀委或**舉報,說他作風有問題,讓他升職升不上去甚至丟了帽子,更絕的你可以將他的醜聞在網上**,網友會淡定的圍觀,令人髮指的話將他人肉,讓他無顏生活,另外,你也可以選擇用微博現場直播。

3樓:妖炎火種

刑事責任恐怕很難認定。我國刑法只有**罪,也就是“強制**”的行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沒有**罪。

欺騙的方法能不能構成**罪中的“其他手段”造成對婦女的強制,還要看這種欺騙是不是足夠使婦女陷入錯誤認識,而這種欺騙應當是偽裝為某特定身份,比如偽裝成婦女的男友或者丈夫。如果僅是吹噓自己富有,或者虛假承諾與婦女戀愛結婚,之後婦女自願與其發生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民事責任也很難,因為很難說這種行為侵害了婦女什麼特定權利。

所以,如果婦女本人把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看做特別重要的一項人格利益,那麼應當慎重。輕易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後果只能自己承擔。

4樓:盛記

女方有權利追究其法律責任,問題是這種事,取證非常難,成立的機率很少,除非該男子在性行為中有暴力手段。

5樓:stjy韋鑫

你可以再約他出來然後取證。。。。。。。。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事後一星期女方告男方**罪,能成立嗎? 20

6樓:

自願發生關係卻被誣告**,**罪是如何認定的?聽律師怎麼說

7樓:

不成立,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罪的界定

(1)**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係;中國的**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犯罪物件;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須非雛妓)。**屍體不夠成**罪,應構成侮辱屍體罪。

(3)行為方式:“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

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

(4)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上婦女完全同意或者自願的,也不應認定為**罪。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於反抗等情況。

由於**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採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這便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成立**罪。

(5)犯罪主體:中國,丈夫一般不能構成**,因為當中涉及到中國文化歷史等問題。

另一方面如果承認了丈夫可以成為**的直接正犯,這會涉及到了妻子的無限正當防衛權的問題,故現階段不宜把丈夫列為**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構成**妻子的**罪。

女人也可以成為**罪中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婦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別的婦女。

(6)**罪的特殊形式:姦淫幼女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決意實施姦淫行為,被姦淫的又確實是幼女的,就構成**罪;

根據刑法規定,**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一犯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罪的共犯。

**罪的客觀行為為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對於**罪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論,從重處罰。

**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8樓:陳建興律師

認定**犯罪需要有充分的證據,即二人發生了性關係,這點在實踐中不難認定,重點是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了婦女意志,證實該事實的證據是是否使用了暴力、脅迫行為或者其他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

雖然刑法規定**罪是違背婦女意志,採取強迫等手段姦淫女性的行為,但是本律師認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通過後面一句話來驗證的。

關於題目的解答,本律師認為,既然雙方自願發生關係,事後一週後女方再報案稱被**,認定犯罪是必須謹慎!因為**要慎重考察當時發生關係的場所,二人的關係,事前、事中、事後的二人的表現等,來綜合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發生的性行為。

9樓:八三老人

如果女方年滿十四周歲以上,且雙方自願不構成犯罪。

10樓:無敵閃電qq犬

不成立,**罪的本質是以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而問題中可知當時發生性行為並未違背該婦女意志,再者介於**行為的即時性,因而一週後女方告男方**罪是不成立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自願的,就不存在**的問題。

縱橫法律網-江蘇蘇商律師事務所-趙勇律師

12樓:吐司白白

你管他成不成立,都過去一星期了,她還有證據證明雙方發生關係了麼?還要證明女方是被脅迫的呢。。。沒證據都是白搭。。。

13樓:吧裡的流浪漢

作為男方在這件事情上屬於弱勢,你要積極尋找證據來證明你們屬於自願而並非你強迫,比如簡訊記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如果有了這些證據,那你可以反過來告女方誣告!

14樓:搬磚的人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事後一星期女方(大於14週歲)告男方**罪,則不成立。如果女方小於14週歲則無論是否自願都構成**罪。

**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 (又叫性暴力、**犯或強制**),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15樓:愛性關係

不可以,是那女生自願的

如果一個女生和男生髮生了性關係,女方說不需要他負責,怎麼辦?

16樓:林中

按照你的描述,你所說的這樣的情況,要麼就是這個女生只是想玩玩而已,要麼就是對你愛到骨頭裡!這樣的女生在當今社會真的是不怎麼多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拋開其他的因素,肯定的說這個女生是非常愛這個男生的,女生說不用負責是為了不給男生帶來麻煩,這種願意替別人著想的女生是好女人啊,我個人建議男生如果對女生有好感,應該要負責的,從個人角度。

18樓:在亞運村讀西遊記的羅漢松

這是你們這段關係的開端,你們應該不是男未婚女未嫁的狀態吧,剛開始有好感的出軌的關係都是這樣,但是繼續下去就會有所求的,還是讓這件事就此為止的好。

19樓:**的知音

作為真正的男人,只有在真愛的情況下才可能與心愛的女生髮生性關係,並且對她終身負責,否則輕易地與女生髮生性關係就是耍流氓。

20樓:匿名使用者

就看這句話怎樣去理解了? 看似很仗義的話,也未必就不是給別人戴了l 帽子!

21樓:仁靈杉

這個女生看來很隨便,她說不需要負責那就不負責,但你以後也要注意,這種事再不要發生,不以結婚為目的這種事就是耍流氓。

22樓:飲樂多爽爽

那就是玩玩,女方沒當真,如果喜歡就在接觸看看,不喜歡又不吃虧,對方也沒想好,各自安好吧

23樓:

那就不用負責呀,人家壓根就是在玩沒把你當回事兒!

24樓:修教

你喜歡她,就應該要賴著她對你負責任,隔三差五的發生關係,女孩子都喜歡禮物,喜歡吃,每個星期送點給她,一定要對她家人和對她好,自然有戲。

25樓:允諾者

那就不負責唄,當作緩解身體慾望,好聚好散

26樓:廉念桃

女方說這句話是非常愛你的,你就知足吧!

27樓:

可能是不喜歡的原因吧。

男女自願發生兩性關係,女方告男方**,能告她誣告***嗎

28樓:

可以。**屬於刑事犯罪,誣告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涉嫌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是誣告***。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誣告***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為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後果,造成冤假錯案,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

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並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

誣告***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後果,但仍決意為之,並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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