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律責任的定義,環境法律責任的概念 特徵 功能分別是什麼

時間 2021-06-26 12:07:03

1樓:羅長江律師

環境法主體因違反其法律義務而應當依法承擔的,具有強制性否定性法律後果,按其性質可以分為環境行政責任,環境民事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三種。

2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法學界尚未對環境法律責任的上位概念----法律責任做出明確的且被普遍接受的定義。目前,對於法律責任的界定法學界主要採取了三種方案:1、把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的否定性評價;2、把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上的不利後果;3、把法律責任界定為特殊意義上的義務,即第二性義務。

相應地,環境法律責任也基本上可以通過上述的三種方式來界定。學界當下對於環境法律責任問題論述的方式大體也有三種方式:一,依據環境基本法的規定做一個簡單的定義,如“環境法律責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汙染和破壞的當事人依法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1] 二,迴避對環境法律責任做出明確的定義,僅從責任設定的意義,責任的特點以及具體的責任方式角度加以闡釋,如“環境法律責任制度是一種綜合法律責任制度。除環境法本身對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外,還涉及到其他相關部門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等。因此,國家整個法律責任制度適用的原則、條件、形式、程式,一般地說,也適用於環境法。

但環境法又有許多區別於一般法律責任制度的特殊規定。這些特殊規範,既體現在環境法中,也體現於其他部門法中。”[2]三,完全迴避對環境法律責任下定義,只分別討論環境行政責任,環境民事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方式。

環境法律責任的概念、特徵、功能分別是什麼

3樓:加多寶少女

環境bai法律責任,是指環境du法主體因違反zhi其法律義務而應dao當依法承擔的回,具有強制性否定性法答律後果,按其性質可以分為環境行政責任,環境民事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三種。①行為人違反國家或地方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某一環境行為或相關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干擾該國家或地方之環境行政管理,汙染和破壞環境境,危害公共或個人之財產或人身生命或健康的安全,所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②是一國或地區違反國際法規定、違背其應履行的環境保護國際義務,致使他國或地區的環境或國民遭受汙染與破壞之危害,所應承擔的國際環境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和道義責任。

環境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徵:

(1) 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以違法為必要前提;

(2) 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構成實行無過錯責任制;

(3) 違法處罰趨重化,主要表現為加重了行政處罰的程度、 實行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定特別刑法嚴懲環境犯罪、實行兩罰或

多罰制度等。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環境汙染抄責任是指汙染者承擔法律規定的bai義務,以作

du為或者不作為方式,汙染生zhi活環境、生

dao態環境,造成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特徵:1、以無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2、實行因果關係的推定;3、汙染者與第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環境保**》中對環境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5樓:晚進

《環境保**》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環境保**中環境的定義是什麼?它包括那些具體內容? 10

6樓:小晨盈盈

環境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第一章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回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答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

包括的具體內容:

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溼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7樓:匿名使用者

(環bai境保**中所稱的環境,是指du影響人類生存

zhi和發展的各dao種天然的和經回過人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答體。它包括大氣、水、海洋、

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環境與資源保**律體系的含義及其基本內容

8樓:baby太可怕了

環境與資源保**體系,是指由開發利用資源、保護改善環境的各種法律規範所組成的相互聯絡、相互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體系由下列各部分構成:憲法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環境標準;其它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律規範。

根據我國《環境保**》及國際上有關國家的環境基本法的內容,我國《環境資源基本法》的體系應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2、環境與資源法的保護範圍。

包括環境要素、資源要素、生態要素、地區要素中的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自然和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農村的環境和自然生態的保護;3、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包括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資源開發和環境綜合治理相結合原則;開發者保護、汙染者治理、獲利者付費原則;群眾參與原則等;4、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環境保護許可制度、環境標準制度、排汙收費制度、舉報、監督制度、環境保護獎勵與處罰制度等5、自然資源開發者開發自然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

環境汙染者治理汙染的義務;6、環境資源保護的管理體制。包括**和地方環境資源管理機構的設定,環境資源管理的許可權劃分,環境資源管理機構的權責,環境資源管理的監督;6、生態保護的特別規定;7、環境資源主體對環境資源保護的權利和義務。8、涉外環境資源保護的特別規定。

包括參加國際環境資源保護的公約、條約和協定、與國際上環境資源保護國家和組織的合作,組織和參與國際環境資源保護活動和交流;9、違反環境資源法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9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定義

環境與資源保**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關於保護與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個定義包含以下三點含義:

1、環境與資源保**的目的是通過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協調人類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係,保證人類按照自然客觀規律特別是生態學規律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和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環境與資源保**產生的根源是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矛盾,調整物件是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中所產生的環境社會關係。

3、環境與資源保**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規範,是建立和維護環境法律秩序的主要依據。

環境與資源保**律關係的內容

環境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環境法律關係的主體依照環境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以及在不履行其法律義務時所應承擔的強制性的環境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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