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則,法律行為,法律關係,法律責任間的邏輯關係是什麼

時間 2022-02-01 19:22:49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行為是法律事實的一部分。法律事實是引致某種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終止的原因,因此法律事實仍然是對法律關係具體情況的判斷依據。法律關係及其變化會導致一定法律後果。

這種法律後果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法律責任是後果可能之一。

法律規範就是由國家立法機構創制的或者經其認可的一系列行為準則,是用來判斷某一行為正當、合法與否,應受到何種法律制裁的標準和尺度。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範約束法律行為,但法律行為包含法律規範。法律規範和法律行為都可造成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法律行為可直接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也可以通過形成一定法律關係之後產生法律責任。

3樓:宇智波冰寒

法律規則指具有形式邏輯性的、具體規定人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其所對應的法律後果的一種法律規範。

法律行為指具有法律關聯性的,能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行為。

法律關係指法律在處理各種社會關係時所產生的主體之間的權利及義務關係。

法律責任指主體因違法、違約或並未違法違約但由於法律所具有的相關規定而要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

由上面的詞條可見,法律行為引起法律關係的出現,法律關係的出現就代表著相關的權利義務的出現,同時法律規則明確了這些權利義務對應的法律後果。如果主體都按照法律規則履行了法律義務或者享受了法律權利就沒有法律責任,反之則有法律責任。

4樓:涪人

肯定有關係的,但一兩句話是說不清楚的,你這個問題的外沿太寬泛了

請問法的價值,法的原則,法律規則之間的邏輯關係是什麼?

5樓:浙江馬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首先, 法的價值、法的原則、法律規則這三個層次自上而下是層層具體化的關係,自下而上則是層層遵循的效力關係。用規範法學的術語來說,就是下級規範的效力**於上一級規範,下級規範必須服從上級規範。

法律原則是法的價值目標的具體化,法律規範又是法律原則的具體化。在法的適用當中,對規範的解釋要符合法律原則,對原則的解釋要符合法律價值目標。

也就是說,法的價值決定法的原則,法的原則又決定法律規則。

其次,具體到法律檔案中:

【法的價值】通常表達在規範性檔案中對立法目的的說明部分,或者在立法草案的說明檔案當中。有的時候這兩種表達形式都沒有,它以社會公理的形式存在於法律文化(特別是職業法律文化)中,直接構成法的正當性的前提,如人權,無論是否有法律檔案明示為法律體系的價值追求,在當代人們都會以人權來評價法的正當性和善惡。

【法律原則】通常是在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總則中明示的,但有的時候也並非明示,如前面所說的「有限上訴」,又如新法與舊法、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效力等級原則在立法法頒布以前。在這種情況下,它們要麼通過一系列具體規範來體現,要麼作為法律習慣存在於法律實踐和職業法律文化的共識中(如前述法律衝突中的效力等級原則)。

【法律規範】在規範性法律檔案中應當說是最清晰的,就是具體的法律法規。但有時立法的疏忽會產生規範的缺損,這時就需要法律原則來作補充。

希望可以幫助您!

6樓:金魚

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的形體與法的靈魂聯絡的紐帶,一方面,法的價值通過法的基本原則控制法的方向。法的基本原則從法的價值中來,它體現了法的價值;另一方面,它又指導和統領了法律規則,最終將法的價值體現在具體案件處理之中。對於法律規則來講,法的基本原則是抽象的,但對於法的價值來講,它又是具體的。

法律三要素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7樓:如之人兮

乙個經濟法律關係必須首先參加者(主體);參加者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確定彼此享受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此即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參加者通過設定權利義務所要獲得的財物,所要實現的行為,即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經濟法律關係三要素是構成經濟法律關係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緊密連,缺一不可.

主體是經濟法律關係形成的啟動者;是經濟法律關係的構成者;是經濟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也是經濟法律關係客體中的財物的所有者或經營者,以及行為的實施者.它是構成經濟法律關係的第一要素,沒有主體就沒有經濟法律關係,有些主體的特殊性還常常決定著經濟法律關係的性質.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內容,是確定主體之間關係的性質和量度的,是聯絡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

它們實質上就是經濟法律關係本身,當然更不可缺少.經濟法律關係客體是經濟法主體通過經濟法律關係所追求的經濟目標和經濟利益.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也只有通過客體才能得到落實和體現.

沒有客體的經濟法律關係是毫無目的、毫無意義的.所以客體也是經濟法律關係必不可少的要素.經濟法的一些部門法就是依客體劃分而建立起來的.

拓展資料:

法律關係由三要素構成,即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關係的客體和法律關係的內容。

法律關係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或者說,法律關係是指被法律規範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法律關係是以法律為前提而產生的社會關係,沒有法律的規定,就不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社會關係,當法律關係受到破壞時,國家會動用強制力進行矯正或恢復。

8樓:匿名使用者

答:任何法律關係都必須具有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經濟法律關係也須由此三個要素構成。乙個經濟法律關係必須首先參加者(主體);參加者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確定彼此享受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此即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參加者通過設定權利義務所要獲得的財物,所要實現的行為,即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三要素是構成經濟法律關係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緊密連,缺一不可。主體是經濟法律關係形成的啟動者;是經濟法律關係的構成者;是經濟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也是經濟法律關係客體中的財物的所有者或經營者,以及行為的實施者。

它是構成經濟法律關係的第一要素,沒有主體就沒有經濟法律關係,有些主體的特殊性還常常決定著經濟法律關係的性質。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內容,是確定主體之間關係的性質和量度的,是聯絡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它們實質上就是經濟法律關係本身,當然更不可缺少。

經濟法律關係客體是經濟法主體通過經濟法律關係所追求的經濟目標和經濟利益。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也只有通過客體才能得到落實和體現。沒有客體的經濟法律關係是毫無目的、毫無意義的。

所以客體也是經濟法律關係必不可少的要素。經濟法的一些部門法就是依客體劃分而建立起來的。

9樓:金海在農村

法的本質與特徵法律關係三要素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關係由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係客體三要素構成。

法律關係主體是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是指參加法律關係,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在法律關係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每一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主體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體上都屬於相對應的雙方:

一方是權利的享有者,成為權利人;另一方是義務的承擔者,成為義務人。

11樓:xx書蟲

法律的要素是指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構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是法學界普遍接受的關於法律的基本元素的三要素,它們是任何形態的法律(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都不可或缺的基本資料。

概念是基礎和前提,沒有概念的明確,其他二者就失去了邏輯欠前提;

原則是對規則的補充和指引,原則可以克服規則的僵硬性缺陷,彌補法律漏洞 ;

規則是對原則要求的具體化。

這只是要點,具體的自己可以補充豐滿一下。

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包括什麼?

12樓:善良的俞甜

法律規則具有內在的嚴密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主要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三個要素組成。規則中關於適用該規則的條件的規定,即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空間對什麼人適用以及在什麼情境下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

包含兩個方面: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其內容是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生效,在什麼地域生效以及對什麼人生效等;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其往往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包括合法的(受到保護或獎勵)法律後果和違法的(受到處理或制裁)法律後果。

二因素說,即認為法律規範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因素構成。前者是指法律規範所規定的人們應該或不應該怎樣做的行為樣式或標準;後者是指人們在做出符合或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時,所應得到和承擔的法律後果。

擴充套件資料

區別1、從規範的內容和文字的表述來看,法律規範是明確具體的,並且有著較為嚴格的內部邏輯結構。法律原則往往比較抽象,不具備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它不預先設定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只對人的行為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

2、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法律規範的適用表現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無」的模式。而法律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兩個甚至多個原則可以在同乙個案件中同時適用而不構成衝突和矛盾。

3、與上乙個差異相聯絡,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較為狹窄;法律原則的適用範圍則相對要廣泛得多。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包括:假定、處理和制裁三部分:適用主體。

適用主體分為個人和組織兩大類;適用條件即什麼情況下對主體適用;主體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從事什麼行為,禁止從事什麼行為,必須從事什麼行為;行對符合適用條件的行為的保護和對不符合適用條件行為的制裁。

法律規範表現為法律條文,但不是每個法律條文都構成完整的法律規範。乙個法律規範的要素可以分別規定在多個法律條文之中,甚至規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

15樓:暖憶江南

於法律規範由哪些因素構成,法學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二因素說,即認為法律規範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因素構成。前者是指法律規範所規定的人們應該或不應該怎樣做的行為樣式或標準;後者是指人們在做出符合或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時,所應得到和承擔的法律後果,其中包括合法的(受到保護或獎勵)法律後果和違法的(受到處理或制裁)法律後果。

三因素說的觀點,比較普遍,即認為法律規範是由假定、處理、制裁(詳見假定、處理、制裁)三因素構成的。三因素之間具有條件關係,它的基本結構公式是:「如果…則…,否則……。

」法律規範的三個因素,在規範性法律檔案中通常不是同時出現的,例如,憲法的規定只有假定和處理,刑法的規定只有假定、制裁,這兩種規範都是命令性規範。法律規範是由這兩種命令性規範構成的邏輯性規範。也就是說,從邏輯上看,法律規範必須由假定、處理、制裁三個因素構成,這才能體現法律規範專有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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