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與丈夫的夫妻由於性格不合感情已無法挽回現雙方都同意離婚可是卻都不願意放棄3歲半的兒子的撫養權

時間 2021-06-17 03:27:59

1樓: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離婚協議書的範本就不寫給你,佛曰:寧拆十座廟,不會一樁婚。另外,附送一條資訊,新實施的婚姻法在某種角度上對女方的保護和維權比較少,請慎重。。。。

2樓:

按你所說的情況,離婚已經協商一致,主要存在問題是爭奪兒子撫養權。

1,雙方不讓步,由法院 按照誰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判決,不撫養方出撫養費;

2,財產分割,一般婚前的各歸各有,雙方都自存銀行也同樣各歸各有,禮金不作處理。。。

你們的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如果你能退一步,就完全可以 協議離婚,只要訂好以上差不多內容的協議,就可去民政局辦理手續。。。

3樓:毛老邪

法院最主要考慮的是哪一方能夠提供給孩子更穩定的健康成長環境;其次考慮孩子以前跟隨哪一方生活,也就是與哪一方的感情更好或者說與哪一方長者的關係更好;第三,還得看當地的風俗習慣,某些地方男孩會判給男方撫養。

4樓:鄭雲梁

夫妻持有共同財產,現在最重要是讓孩子真確認識到你們的關係,不然不管是判給誰都會對孩子有陰影,有可能影響一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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