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人知道古代女子的七出之條是哪七條啊

時間 2021-05-17 15:33:09

1樓:浦紹鈞

這裡面有全面的解釋和總結

古代丈夫遺棄妻子有七種理由,為七出。《孔子家語·本命》:「七出者:

不順父母,出;無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惡疾,出;多口舌,出;竊盜,出。不順父母者,謂其逆德也;無子者,謂其絕世也;淫僻者,謂其亂族也;嫉妒者,謂其亂家也;惡疾者,謂其不可供粢盛(操辦祭品)也;多口舌者,謂其離親也;竊盜者,謂其反義也。」這是「七出」一詞及其內容的最早記載。

丈夫根據其中任何一條,都可以遺棄妻子。七出,又名「七去」,見《大戴禮·本命》和《烈女傳·宋鮑氏女宗》;又叫「七棄」,《見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何休注。這幾本書都早於《孔子家語》。

這說明,七出的封建禮教在漢代就已經確立了。《唐律疏議》載有七出明文,說明至少到唐代,按照七出條款遺棄妻子,不但合禮,而且合法。唐孔穎達在解釋七出時說:

「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除了七出,古代還有「三不出」,就是有三種情況丈夫不能出妻。據《大戴禮·本命》記載,一、妻曾為公婆持三年之喪,不能出;二、娶時男方貧賤,後來富貴,不能出;三、有所娶而無所歸(即娘家已無人),不能出。《唐律》規定,丈夫違犯「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都要「杖一百,追還合」。

三從四德是封建禮教給女子規定的道德標準。《儀禮·喪服》中說到:「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

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禮記·昏義》載,在女子出嫁前三個月,要『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孔穎達疏:

「未嫁之前,先教以四德。』婦德,指貞順;婦言,指辭令;婦容,指儀態;婦功,指女工,即刺繡之類的女紅。

中國古代離婚制度

婚姻關係的終止有兩個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雙方的離婚行為。第一種原因是婚姻終止的自然原因。

離婚,是生存的配偶運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這是由雙方主觀意志所決定的。離婚,不僅在雙方婚姻當事人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相互間、權利和義務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而且還直接涉及子女的撫養教育等問題,從而對家庭和社會都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古今中外的婚姻立法,對離婚問題都作了專門規定。

離婚作為一種制度,有它發生、發展的歷史。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時產生,並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

離婚一詞,是現代各國法律統一的用語。在古代社會,由於男女社會地位的不平等,特別是在離婚問題上,丈夫有休妻的特權,而妻子無離婚的自由。因此,中國古代法律上不用離婚這個詞語,而用"絕婚" 、"離棄"、"休妻"、"出妻"等用語。

結婚,認為是合二姓之好,而離婚,則認為是絕二姓之好,所以叫絕婚。而"休妻"、"離棄"則是指丈夫遺棄妻子。

一、中國古代歷史上存在過的離婚主義

從中國古代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看,它已經經過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在幾千年的演變中,基本上有兩大立法主義,一為禁止離婚主義,一為許可離婚主義。

(一)禁止離婚主義

禁止離婚就是禁止一切離婚的主張。古籍中記載:"夫婦影必世相依","夫婦之道,不

可不久也。"特別是婦女,規定"從一而終"。不論在何種情況下,也不能離婚,難字雖有休妻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也是受限制的。

禁止離婚主義理論根據,歸納起來有三點:

1、 宗教說。

從宗教的觀點看,婚姻乃神的意志,非人力所能為,因此人不得違背神的意志而離婚。所謂"神作之合"、"天作之美"都是這個意思。就中國認為人間的婚姻問題是月下老人決定的,叫"神媒",本人是不能違抗的。

**教聖經記載:"開闢之出神造男女,是故人離父母而合於妻,凡此二人,應為一體。"

2、道德說。

不論是奴隸主階級或是封建地主階級,對離婚都存在偏見。他們認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結了婚就應該"白頭偕老",離婚時一種罪惡,是一件醜事、壞事。因此,離婚時不合道德的。

如果允許離婚,就等於允許淫亂,就會導致公共道德的墮落和社會風氣的敗環。

3、子女利益說。

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結果,夫妻有撫養、教育子女的天職,若允許離婚,必然影響子女的利益。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也不應該允許離婚。

禁止離婚主義雖然盛行一時,有些理由(如子女利益說)也有一定道理,但這種主張違背了婚姻的本質。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主義逐漸被淘汰,被允許離婚主義取代。

(二)許可離婚主義

許可離婚主義即允許夫妻一方或雙方離婚的主張。一方要求離婚,叫單意離婚;雙方離婚,叫協議離婚。不論是一方要求還是雙方同意,離婚應該准許。

持許可離婚主義的人認為,婚姻是一種契約,允許自由締結,也應允許自由離異,這叫做契約說。還有人認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該是以敬老為本,如夫妻情意消失,關係無法維持,應允許離婚,這叫做感情說。

許可離婚主義總的宗旨是允許離婚,但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又有經濟、政治、文化和男女社會地位等的不同,它大體上經歷了專權離婚主義、限制離婚主義和自由離婚主義三個階段。

1、專權離婚主義。

即允許男子單方面離婚。丈夫享有離婚的特權,確切地說,是休妻的特權。這種離婚以丈夫及其父母的意志為轉移,不比經過訴訟程式。

只要丈夫一方有意思表示,寫封休書就行,這種主義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法律中都有反映。從歷史發看,奴隸社會的形成,就是夫權戰勝母權的結果。男子在家庭中居於統治地位。

男女結合後,女子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均屬於丈夫所有。因此,在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離婚是丈夫的特權,妻子則無離婚權。中國古代的"七出"制度就是典型的專權離婚主義的代表。

2、限制離婚主義。

即允許人們離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及具體規定允許離婚的各種理由。這種離婚,法律要求必須具有一定的原因,必須經過法院裁判,並且要求乙方構成某種錯誤。

這種離婚主義的特點是:一方面,認為夫妻感情不和不符合夫妻本意,可以允許離婚,其不同於專權離婚主義的是,既允許男子離婚,也允許女子離婚;另一方面,又認為離婚是影響社會、家庭和子女,所以又有有必要的限制。限制離婚主義比專權離婚主義前進了一步。

限制離婚的法定理由,包括兩方面:一是有責的,即有過錯,指一方或雙方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夫妻關係的準則和道德行為的,如重婚、通姦、虐待、遺棄等;二是無責的,即無過錯,指這些原因雖然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但他對夫妻關係的維持有直接的影響,如生理缺陷、患精神病等。

從形式上看,這些限制離婚主義所列出的離婚理由適用於夫妻雙方,但實際上,女子要提出離婚要比男子嚴格得多,如通姦,妻子與人通姦,丈夫可以提出離婚,而丈夫與人通姦,必須達到姘居的程式,妻子才能提出。

3、自由離婚主義。

即依照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志而離婚的主張。提出這個主張的是資產階級,他們認為婚姻是契約,當然可以自由離婚。自由離婚主義與限制離婚主義的區別在於:

第一,自由離婚主義立法不列舉法定離婚理由,之作概括性規定,而限制離婚主義則列舉法定離婚理由;第二,自由離婚主義不限制當事人的離婚訴權,不管有無過錯,法律不剝奪當事人的離婚請求,而限制離婚主義對有過錯方則限制其離婚請求;第三,自由離婚主義是從婚姻本質出發所作的限制性規定,能適應各種離婚糾紛,限制離婚主義手法定理有的侷限,對法訂立喲,法院可以不受理,這使得一部分當事人的正當要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第四,自由離婚主義有利於真正實現男女平等,而限制離婚自由的法定理由往往有利男方。

二、 中國古代離婚制度

(一)七出或七去

七出作為離婚的條件,在西周就已出現。《周禮》規定,丈夫可以以七種理由休棄妻子,即所謂的"七去",也叫"七出"。所謂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1、 不順父母或不事舅姑

按中國禮法,媳婦要絕對服從公婆,以婆婆的言行為標準,作婆婆的影子。如媳婦違反公

婆的心意,即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夫休棄。夫休妻有時完全依據父母的好噁,而非出於本意。

2、 無子

生子立后,是古代婚姻的乙個主要目的。無子被出,視為理所當然。雖然妻不生子並不見

得就是由於她的生理原因。生子不像父,頁會受到夫的歧視、懷疑,而至休棄。

3、 淫

淫能亂族,妻子有不貞行為,亂了夫家的血統,所以列為出妻的一大理由。但在古代,丈

夫有時只是懷疑妻子有**的行為,但沒有證據,往往也提出離婚。唐《霍小玉傳》:"李益對妻心懷疑惡,猜忌萬端,竟訟於公庭而遣之,三娶率皆如初。

"元代以後妻子犯姦,是對適用三不去的唯一限制。

4、 嫉妒

妻子有嫉妒的心理,影響了丈夫娶妾、多妻,或引起妯娌、姑婆和婆媳不和。

5、 惡疾

婦女有惡疾,不可與丈夫共"粢盛"。意思是說妻子的了嚴重的不好**的疾病丈夫不能

和妻一起吃飯,不能一起去祭祀祖先。

6、 多言

儒家一直把婦言視為禍源之一。"勿聽婦人言"乃使封建家規的格言。妻子對家事多言多

語,離間家庭關係、影響和睦。

7、 竊盜

在中國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沒有了財權,甚至嫁妝都要歸夫家所有。所以,妻子

如果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就是竊盜行為,違反了封建的"義"。

妻子如果犯了其中的一條,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棄。七出制度實際上反映了包辦買賣婚姻把婦女當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強加給婦女的枷鎖。七出與其說是解決男女雙方之間的對抗,不如說是靠犧牲婦女的利益來維護宗法等級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證男方傳宗接代。

但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餘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故稱"三不去",也叫"三不出"。

如果妻子無處可去,如果妻子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時夫家貧苦,後來富裕了,在這三種情況下,長取不能休棄妻子。但是,對於七出的淫、惡疾,不適用三不去。

(二)義絕

《唐律o戶婚律》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義絕是一種強制離婚制度。

如果夫妻之間、夫與妻的親屬之間或妻與夫的親屬之間、夫妻雙方的親屬之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毆打、殺害、姦情等,不論夫和妻的意願如何,必須離異,違者要受刑事處罰。這種官方強制離婚,反映了封建統治階級對人們婚姻關係的直接干預。

唐律所列的議決範圍包括:1、夫歐妻之祖父母、父母;2、父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4、妻歐詈夫之祖父母、父母;5、妻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6、妻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奸;7、妻欲害夫者。與有以上七種情況,都屬於義絕。

(三)和離

唐律規定:"若夫婦不相安偕而和離者,不坐。"所謂和離就是夫妻雙方合意離婚。唐代以前,已有和離現象,單用法律規定和離,則自唐律開始,這是相當進步的措施。後世王朝皆承用此條。

和離是從我國古代帶有民主性質的民族習俗發展而來的,而不是由包辦聘娶婚直接產生的,因此它只是七出、義絕的補充,及時和離也採取休妻的形式。和離可能處於雙方自願,但又以父母作主為前提。和離的後果對婦女不利。

如果不是經過父母同意的,婦女歸宗,日子不會好過。經父母同意而和離,即使再嫁不受歧視,其地位也很難同初嫁時相比。雖然法律有和離的規定,但實際上例項非常少。

三、 其他離婚條件

(一)違反婚約而離異

1、 悔婚

唐律規定,如果女子與人有婚約又許他人,並與第二個男子成婚,則判定女方與後夫離婚,而歸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禮,女子則歸後夫。

2、 妄冒

古代的妄冒有兩種情況:本人妄冒,如幼小詐說長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殘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沒有成婚的,則取消婚約;如果已成婚的,則離異。

(二)違反一夫一妻制而離異

我國古代法律只允許有乙個正妻,這是為了區別嫡庶,便於嫡長繼承。因此,我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嚴禁一夫二妻制。《法經o雜律》:

"夫有二妻則誅。"唐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國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因此,在中國古代如果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則第二次娶妻要以離婚處理。

(三)因婚姻違法而離異

違法婚姻的離異,可以分為兩種:

1、 結婚違反禁止性規定而依法要離異或可能造成離異的後果。這種情況又包括兩種:第一,

必須離異的;第二,可能離異的,按法律應該離異,但因情況特殊,法律明確指出:"聽不離",如居喪嫁娶。

2、 以犯罪手段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如搶奪他人的妻女奸佔為妻妾等,如果成婚,則

依法離異。

四、離婚後的復婚問題

男女離婚後能否復婚?立法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違律為婚的,婚姻本身就屬於非法,離異之後自然不能在裡婚姻。

如果合法婚姻,離異而已改嫁者,不許復婚,沒有改嫁的原則上可以復婚。

大約在宋朝以前,復婚不僅為法律所不禁止,也不會受到社會**的譴責。但到了宋代,出現了"逐兒可以復歸,放妻不可復合"的說法。但這只是**,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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