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法》對違法行為處罰最高達到多少元

時間 2021-05-08 18:14:43

1樓:冬暖夏涼

違反《特種裝置安全法》中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2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發〖2015〗20 號關於特種裝置安全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你局關於請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 法律適用問題的函 (國 質檢法函【2015】50 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未經 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這一項中規定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 ,既包括未經 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也包括未經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特 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裝置,屬於使用未經檢驗的特 種裝置,應當適用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函覆 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5 年 4 月 15 日

故,特種裝置未經首檢應該是違反了三十二條。

3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特種裝置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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