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比起之前改進了哪些條例

時間 2022-03-16 22:05:08

1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令第549號沒有被替代,繼續有效(屬於行政法規)。

202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3號公布〈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令第549號

2023年1月24日《***關於修改〈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

國主席令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結構

第一層次:法律-特種裝置安全法

第二層次:法規-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層次:行政規章-事故處理規定等總局令

第四層次:安全技術規範-各項技術規程、規則第五層次:引用標準-技術法規引用的標準

《特種裝置安全法》1月1日實施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是繼續使用還是作廢?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明確規定條例失效,條例和法都有效。只是因為上下位法和生效時間原因,新法有明確規定的按法執行,法未規定的仍按條例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會做廢,法由人大制定,條例由***制定,條例是執行細則,不過這次法出台後,條例可能需要修訂。

《特種裝置安全法》頒布實施以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是否自行廢止?

4樓:白色的明

並沒有明確規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

例》失效,因此《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裝置安全法》都有效,新法有明確規定的按法執行,法未規定的仍按條例執行。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202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3號公布,根據2023年1月24日《***關於修改〈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2月6日***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5樓:代任岑安安

你好,肯定的說條例是沒有失效的,特種裝置安

全法與條例並行,特種裝置安全法高於條例而已。

只是因為上下位法和生效時間原因,特種裝置安全法有明確規定的按特種裝置安全法執行,特種裝置安全法未規定的仍按條例執行。

6樓:遠方的遠古世界

肯定的。目前實施的是條例,法出台後,條例即廢止,法比條例要高,而且盼望條例成法也已經多年了。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的區別?

7樓:

法與條例都現行有效,新頒布的特種裝置安全法比條例多了些內容,如對各環節包括設計、製造、銷售、使用、報廢等都明確了具體的責任主體和要求,但又沒有全部涵蓋條例的內容。先法服從後法,當倆者有重疊的內容時依法行事,法中未涵蓋的內容仍然遵循條例執行

8樓:s北京輔特

後者是法律,違反就屬於違法;前者是條例,違反屬於違規;2023年1月1日起,特種裝置安全法開始施行。

9樓:匿名使用者

條例上公升到法了!

法律的效力等級大概是這樣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條例一般是行政法規!

明年1.1日法實施後條例廢止!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與《容規》區別?

10樓:匿名使用者

相同點:

1.兩者都是為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而制定的,從目的來說是一樣的。

2.兩者都是強制執行的。

不同點:

1.《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包括的範圍比《容規》大,它不僅包括壓力容器,還包括了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等許多特種裝置。

2.《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由***發布,屬於法律層面,而《容規》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屬於法規層面,《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比《容規》更高一檔。

3.《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裝置只是大致提出一些具體的要求,而《容規》則對壓力容器的材料、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等全方面都提出了詳細的要求,操作性更強。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是否還有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令第549號沒有被替代,繼續有效(屬於行政法規)。

202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3號公布〈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令第549號

2023年1月24日《***關於修改〈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

國主席令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結構

第一層次:法律-特種裝置安全法

第二層次:法規-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層次:行政規章-事故處理規定等總局令

第四層次:安全技術規範-各項技術規程、規則第五層次:引用標準-技術法規引用的標準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中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做了哪些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已經廢止了,現在叫《特種裝置安全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通過,202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號公布。2023年1月1日正式實行。

其中第四十一條裡關於特種裝置作業人員作業的規定是: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裝置執行不正常時,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與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什麼關係

請問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對應的罰則是什麼

只能督促改正,沒有對應的罰則,用83條不合適。如果你確實想找相應的罰則,你可發揮一下你的自由裁量權,用第35條中的 檢查客運索道 在檢查上作文章,用83條的 二 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 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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