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一般多長時間,偵查羈押期限是否可以延長

時間 2021-05-05 19:12:18

1樓:麗江律師郜雲

偵查羈押的期間

一般不超過2個月。

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的3個月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此處的偵查羈押期限總結為乙個公式:2+1+2+2+x

▲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期間

對扣押、凍結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補充偵查的期限與次數

審查起訴階段——補偵期限每次1個月,以2次為限。

法院審判階段——補偵期限每次1個月,以2次為限。

▲技術偵查期間

批准技術偵查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2樓:山人老施

一、偵查羈押期限有多長時間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1、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特別注意: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依法決定。

4、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二、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檢察院批准。但須報檢察院備案,並受檢察院監督。

特別注意: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將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中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幾種情形

3樓:等待戈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4樓:律師張立

特殊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另算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其他規定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5樓:雲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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