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組織成員沒有確認上現現在已經結束,我應該找哪個部門

時間 2022-03-27 15:00:08

1樓:aa微湖來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正是因為上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義的不確定性已經其複雜的歷史沿革,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上也無據可查,是乙個空白點。法學理論界對這一標準的界定也相當有爭議。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歷史沿革以及人口因需流動等相關不確定因素,成員的確權成為村集體內部自治性的事務。

就目前的爭論,無論以戶籍、第一輪承包時間、以及是否以在該村耕種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這些標準都可以歸納為兩大類,既勞動的積累和資本的積累。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勞動的聯合和資本的聯合這一重要特徵來看,確定成員資格可以從兩方面來判斷,也就是勞動的積累和資本的積累。第一種情形,第一輪承包期間承包了本集體的土地、果樹等,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這就體現了勞動的聯合,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第二種情形,向接受村繳納了入戶費、公共事業費,向接受村投資修路、辦企業等就是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了積累,體現了資本的聯合,也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因此,凡是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就應當界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其成員資格予以確認。這符合公平、誠信的原則。

四、對策目前積於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問題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又積於該問題屬於村集體內部自治事務範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要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農戶代表同意。但同時該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又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即是針對這種以多數人的意見否決少數人的成員權是否符合《憲法》所賦予公民的權利?

應當被確認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是又被排除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後的救濟手段有哪些?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從目前的狀況來看,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首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各地法院目前的措施都是不予立案,因為成員的界定問題屬於村集體的自治性事務。其次,如果就該問題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或者縣級人民**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之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並進而對其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2樓:情感指導張老師

已經結束了,你找哪乙個部門也是沒有用的,他們都不會去管已經過去的事情。

3樓:仝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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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戶口和是否為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其實是兩套標準,兩者並不等同。而參加集體組織組織的義務活動所涉及的人員範圍更廣,更不能作為是否是集體組織成員的評定標準。

但在通常情況下,戶口在農村基本可以認定為村集體組織成員,但也有特殊情況(例如:「空掛戶」、「寄掛戶」、或退休後才遷入農村的,即使有農村戶口也不宜認定為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一,村集體組織成員的定義。

先解釋一下,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組織內生產或生活,與組織發生權利或義務的人。

第二集,集體組織成員認定標準

1、根據各地法規和操作實務總結來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集體組織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婚姻關係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2、戶口是判斷是否是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最重要標準,但不是絕對的標準。

1)戶口在農村,在不應認定為村集體組織成員。例如「空掛戶」、「寄掛戶」。

2)戶口不在農村,仍可以認定為集體組織成員。

本來是集體組織成員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士兵。

本來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外出經商、務工而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未荒廢土地、也未資源放棄成員身份的。

目前在村集體成員的認定條件方面還存在模糊地帶,也沒有相關法律對判定標準明確規定,各地在實務中的操作也有所不同。如果還有其他的特殊情況,通常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或特定代表,通過特定程式(一般為投票)對其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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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落葉h知秋

記住的,現在已經結束,應該找出的情況的人幫助你,回憶出的人員

5樓:撒笑南

如果找不到的話,你就到最基層的部門去找找他們的領導人。

6樓:鄒其

集體組織成員沒有確認什麼?

現在現在巳經結束你說的是石古?

集體組織成員沒有確認上已經公示結束,我再確認還趕趟嗎?

7樓:匿名使用者

集體組織成員沒有確認上已

公示結束,我再確認還是否趕趟

那就要看他們會不會給你辦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丶程式等,有哪些法律、法規規定

8樓:洪冷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正是因為上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義的不確定性已經其複雜的歷史沿革,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上也無據可查,是乙個空白點。法學理論界對這一標準的界定也相當有爭議。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歷史沿革以及人口因需流動等相關不確定因素,成員的確權成為村集體內部自治性的事務。

就目前的爭論,無論以戶籍、第一輪承包時間、以及是否以在該村耕種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這些標準都可以歸納為兩大類,既勞動的積累和資本的積累。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勞動的聯合和資本的聯合這一重要特徵來看,確定成員資格可以從兩方面來判斷,也就是勞動的積累和資本的積累。第一種情形,第一輪承包期間承包了本集體的土地、果樹等,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這就體現了勞動的聯合,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第二種情形,向接受村繳納了入戶費、公共事業費,向接受村投資修路、辦企業等就是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了積累,體現了資本的聯合,也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因此,凡是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就應當界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其成員資格予以確認。這符合公平、誠信的原則。

四、對策目前積於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問題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又積於該問題屬於村集體內部自治事務範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要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農戶代表同意。但同時該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又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即是針對這種以多數人的意見否決少數人的成員權是否符合《憲法》所賦予公民的權利?

應當被確認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是又被排除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後的救濟手段有哪些?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從目前的狀況來看,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首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各地法院目前的措施都是不予立案,因為成員的界定問題屬於村集體的自治性事務。其次,如果就該問題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或者縣級人民**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之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並進而對其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最後,在繳納了資本積累以及採取了上訴行政措施的情形下仍不能取得成員資格的,依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並賠償增值部分。這種情況下雖然挽回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但是並沒有從本質上徹底解決成員身份的界定問題,也是潛在的矛盾。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問題直接涉及到產權制度改革中股份量化以及日後的收益問題,故在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前提請相關立法部門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盡快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標準,一方面可以加快產權制度改革的進行,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人民群眾內部矛盾,從而避免使矛盾公升級,進而使信訪量激增。

切實做到有法可依,讓人民群眾在遭遇不公待遇時可以訴求有路。

9樓:用一生與數學結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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