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需要什麼條件,刑事和解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時間 2025-07-13 02:30:14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刑事和解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嫌疑犯(加害者襲彎)必須認罪。也就是說,有必要進行有罪的答辯。

這是刑事和解程式的卜派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2、和解出於雙方自願。一般來說,受害者的自願是必不可少的,但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者的自願。

3、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條件。有些人認為刑事和解應該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進行。也有人認為,刑事和解只能適用輕罪案件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拍弊悶,拘役,管制等案件。

學者認為以上觀點太保守了。刑事和解的範圍可以進一步擴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2樓:網友

刑事和解是指廳公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漏困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返伏念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3樓:帳號已登出

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主觀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此晌襪辯。

森激這是刑事和解程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謹轎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於雙方自願。一般而言,被害人自願必。

客觀條件:則指案件事實和證據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刑事和解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4樓:成都張伯樂

刑事和解的限制條件有:

1、故意犯罪,刑事和解只適用與應當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應當判三年以上刑罰的案件不適用和解;

2、過失犯罪,不受三年以下刑罰的限制;

3、刑事和解僅限於《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侵犯人權罪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

4、和解必須由被害人自願提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螞畝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攜雀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悶隱森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刑事和解的條件及適用

5樓:1琴閒

刑事和解是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過程中的新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改,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如果受害者自願和解,雙方可以和解,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才能和解。

第一,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即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人身民主權利、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但並不意味著這兩種犯罪都可以,必須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第二,除瀆職罪以外的七年以下過失犯罪也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刑事和解流程及條件

6樓:周業懇

1.刑事和解的條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辯;自願,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雙方自願。

2.適用物件與範圍:適用物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過失犯、偶犯、初犯。適用範圍限定在輕罪案件,即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3.刑事和解的適用階段:可以適用於每一訴訟階段。

4.刑事和解的適用程式:一般分為和解的提出與受理、和解準備、和解陳述與協商、簽訂和解協議、審查生效等階段。關於「由誰來充當調停人主持和解」的問題,理論界存在不同的觀點。

但在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模式:

第一,委託人民人民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以上海市楊浦區公檢法機關為代表。

第二,檢察機關主持調解。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主要採取該做法。

第三,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檢察機關主要承擔告知和確認工作,院即採取該做法。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

第五百一十條 下列公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租運,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訴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 (三)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四)屬於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五)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凱尺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節規定的程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前五年內曾故意犯罪,無論該故意犯罪是否已經追究,均應當認弊孫梁定為前款規定的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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