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被同事傳染肺結核,能通過法律得到賠償嗎

時間 2022-03-16 08:20:08

1樓:匿名使用者

00000000000000

你去任何乙個公立的肺結核防治所看看就知道了,那兒的醫生很少帶口罩與病人交流的。

2,如此短時間內肺結核病絕不會有你提到的症狀的。

即使已經是病入膏肓的人也不會如此迅速地發生;肺結核的**還是方便的,而且免費;**後可以生兒育女,可以和別人親密接觸

3,你的症狀是心理作用

就像看了恐怖電影會做惡夢一樣;白痰在中國的空氣環境下是正常的,隱約可見的血絲99%是呼吸道粘膜在你的劇烈咳嗽下給咳破了

4,在公車上,在商場裡;你被肺結核病人傳染的機率都要比你的情況大

5,還在擔心的話,4到5禮拜後,去醫院拍一張胸部cr片,100元rmb左右。

現在做檢查是沒用的,

不要再讓自己劇烈咳嗽,

多喝水,空氣大乾燥

工作期間被同事肺結核傳染能否起訴單位賠償

2樓:

肺結核屬於自然疾病,和企業無關!!!根本不可能有賠償。

3樓:廣博閒彈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只有相對的,只要事實存個有可能。

在公司上班被同事(當時進公司未體檢)染上肺結核,**期間工資怎麼算?可以讓公司賠償麼? 5

4樓:思語新竹

這個問題你們幾個被傳染的同事可以一起商量一下,或者是請乙個律師諮詢一下,到底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才好.

5樓:迷失

那也是讓你同事吧,關公司什麼事啊

勞動法 在廠得了肺結核可以賠償嗎?

6樓:農菁英

沒有免費,今天我去還要乙個月還有300多塊錢呢。

7樓:法律與公正

如果肺結核是工作關係引起的,屬於工傷、職業病,企業應當負全責。

8樓:在九眼樓擊劍的深海魚

我本人,得了肺結核。現在廠裡不負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這是正式職工的樣子,單位肯定能管,放心吧 ,不是有醫療保險麼

10樓:乙丁

現在**肺結核,結核藥是免費的。

還要賠償什麼?

11樓:簡簡單單

1、在廠得了肺結核如果屬於職業病的話,是可以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得了肺結核在勞動法中單位該怎麼處理?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企業員工患病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期限的醫療期。具體期限依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

醫療期期滿後,若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13樓:

應該人性化處理;

根據結核專科醫生的意見根據病人具體情況無傳染性或**後即可上班;

如果以肺結核為由辭退員工 則違反勞動法。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原因外,還必須依照程式進行,否則,就構成違法解除合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說,解除勞動合同須經以下三個環節:

1、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的環節。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過特定的環節。其中主要有:

(1)用人單位對於因違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此仍然無效的,才可進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徵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3)報經主管機關審核或批准。依照法律規定,裁員應當事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2、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簽訂協議環節。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在裁員時,這種通知的形式為正式公布裁員方案。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依法簽訂書面協議。

(4)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環節。

(1)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

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

(3)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4)如屬裁減人員,還應提供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優先錄用的就業保障。

(5)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原合同鑑證部門)備案。除此之外,可能涉及到的環節還有:依法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對意見應認真研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處理。

如因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還要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式處理等等。

14樓:簡簡單單

如果屬於職業病的話,要去申請職業病鑑定,然後申請工傷認定的。如果是自身疾病的話,可以享受病假的。

15樓:走走s看看

因在單位勞累過度 得了肺結核有人管嗎

員工在職期間患肺結核,公司有權利辭退員工麼

16樓:韓飛律師

員工在職期間患肺結核期間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在單位上班,去得到肺結核,單位有責任嗎

17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肺結核是常見的一種疾病,勞動者患上這種疾病的,應當先去**,用人不得以此為理由將其辭退。如果用人單方面將勞動者辭退,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做法,應當給雙倍賠償。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辭退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8樓:朱岳鵬律師

回答您好,諮詢律師為您服務,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目前諮詢的人比較多哈~請稍等兩分鐘的哦親親。親親,正在幫您解決問題。

企業員工患肺結核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期限的醫療期。具體期限依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期滿後,若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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