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法條是什麼,我需要國際私法法條

時間 2021-09-01 17:13:37

1樓:澀錦無弦

國際私法法條是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衝突規範、統一實體規範、國際民事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程式規範。國內法包括《民法通則》《民通意見》《繼承法》《收養法》《婚姻登記條例》《民事訴訟法》《票據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條。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

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牴觸或民法的衝突,或稱法律的牴觸或法律的衝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牴觸法或法律衝突法。

國際私法包括的部分法條如下:

《民法通則》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繼承法》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擴充套件資料

國際私法的產生條件

①各國人民往來頻繁,有些民事法律關係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或者涉訟財產在外國,或者涉訟行為或事實發生在國外。

②各國民法互相歧異,例如對合法婚姻年齡、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份額、違約法律責任等規定有所不同。

③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係,在一定範圍內有適用外國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國同不少外國以條約相互給與對方法人以註冊商標並予以保護的權利,在執行這種條約時,有時會發生乙個法人是不是對方本國法人的問題,就是法人的國籍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各國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歐洲大陸各國主要採取管理中心主義,以法人的社會住所即主事務所所在地國作為其本國。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國家的法律,以法人設立地國作為其本國,換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國家的法律設立,即具有該國國籍。

中國受理商標註冊的機關,要決定乙個外國法人是否具有該國國籍,只能適用該外國的法律。

2樓:謝滿月

國際私法重點法條

一、外國法的查明

《民通意見》第193條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

(1)由當事人提供

(2)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機關提供

(3)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

(4)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

(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則》第150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三、法律規避

《民通意見》第194條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

四、自然人國籍和住所

國籍:《民通意見》第182條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住所或者與其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民通意見》第183條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的住所為住所。

《民通意見》第183條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五、法人國籍、住所和營業所《民通意見》第184條外國法人以其註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我需要國際私法法條 20

3樓:謝滿月

國際私法重點法條

一、外國法的查明

《民通意見》第193條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

(1)由當事人提供

(2)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機關提供

(3)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

(4)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

(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則》第150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三、法律規避

《民通意見》第194條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

四、自然人國籍和住所

國籍:《民通意見》第182條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住所或者與其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民通意見》第183條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的住所為住所。

《民通意見》第183條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五、法人國籍、住所和營業所《民通意見》第184條外國法人以其註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我需要國際私法法條,我需要國際私法法條

謝滿月 國際私法重點法條 一 外國法的查明 民通意見 第193條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 1 由當事人提供 2 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 機關提供 3 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 4 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 5 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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