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中國的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悉李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資產的投入主體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就是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讓盯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國有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於歷史原因,中國國有企業的分類相當複雜。國際慣例中,國有資產投資或持股超過50%的企業即為國有企業;而中國大陸及中國臺灣的國有企業,一般指單純的國有資產投資的企業。
當然法律對國家參股的企業坦陸和也有所規範。
國有企業具有企業的基本特徵: (1)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它是由多數人組成的組織體;(3)依法設立,法律確認其一定權利義務。
私營獨資企業是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6月25日,***第4號令釋出)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僱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現在只能讓你區分哈。有具體題目才能具體分析,呵呵。
經濟法案例分析
2樓:網友
(1)、公司章程是有問題的,公司法第27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該案例中的貨幣出資只有4萬元,佔4/15不到30%。
2)、該案中公司不能成立。各位股東交付的出資應該退還。由於該公司不能設立,並不是某**東導致的,所以不能追究a的責任。
b認為,協議已簽訂,出資已繳納,章程已制定簽字,公司在實質上已經成立,要求抽回出資,屬於違法的。b的這種想法是不對的,按照公司法第7條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該案例中,公司都還沒有經過工商登記,所以公司還沒有成立。
3)、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所以b未按時出資時,其他已經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b補繳出資,並承擔違約責任。
4)、按照《股權出資管理辦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資的應該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股權出資後已變更股東登記後,因****而貶值的,由新的股東承擔風險,不能追究當時的出資人的責任。根據公司法第31條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此時公司可以要求c補足其認繳的商業秘密的價款2萬元,在其不能繳納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可以要求設立時的股東繳納2萬元的出資。
經濟法 案例分析題
3樓:匿名使用者
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都不符合條件。
4樓:匿名使用者
趙某,李某不能當選公司經理。
經濟法案例分析
5樓:前行的火焰
你好,你諮詢的問題不屬於本法律平臺解答範圍,見諒。
經濟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案例分析
6樓:建清妍
1、不合法,因為根據《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該條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關於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的許可。同時該條規定是對公司僵局或者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措施,案例中的公司章程擅自改變這一法律規定不合法。
2、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第39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所以首次會議應由乙召集和主持。
3、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不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該董事會的決定有部分是正確的,但是後約定由其他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出資分擔其差額與承擔連帶責任還是不一樣的。
4、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44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有關增加、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出資比例,甲乙丙的表決權已達三分之二以上,所以該決議是有效的。
5、應當承擔責任。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
嘿嘿,要是滿意的話記得給我分喲~~
7樓:網友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不符合規定:《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3)符合規定,根據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符合規定的,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訣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太平公司應該為北京分公司承擔責任,作業分公司,是沒有法人資格,只有總公司有法人資格,因此太平公司要承擔責任。
經濟法問題
8樓:文主子
該有限責任公司未攔稿能有效成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敬衡局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亮讓司住所。
繳納註冊資本的出資形式,可以是貨幣,也可是實物,智財權等,但是,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形式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
c因資金緊張實際出資14萬元,貨幣形式出資金額低於註冊資本49(15+20+14)的30%。故該公司未能有效成立。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9樓:117阿濤
(1)有效,」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1條進一步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財權或者。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採伐權、乙丙以貨幣作為出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三人對出資。
範圍的約定是有效的。
2)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4條的規定:「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用於清償對a公司的債務,對b公司的債務則不可以。《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
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43條規定:「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
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
利。」本案中,對a公司10萬元的債務是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以應首先由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而對b公司的5萬元債務是乙的個人債務,所以不能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4)丙應當賠償由於其強行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
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
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合夥協議約定了經營期限但是沒有規定退夥條件,丙退夥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退夥,其應當承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求採納我為最佳呀,親自給你手打答案)
經濟法案例分析
10樓:匿名使用者
答:該分配行為在多方面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1)張某無論作為股東還是作為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都無權直接以自己的名 義做出所謂分配決定。
合法的分配程式是由公司董事會擬訂利潤分配方案,經 過公司股東會審批通過,然後由有關人員或部門執行。另外分配方案本身也不 符合(公司法)規定,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稅後盈利9萬元人民幣應該依 法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本案不存在以前年度的虧損問題)而不應該全 部分掉。
第二,本案張某和李某共計分得12萬元人民幣,已經超出盈利金額, 將股本分掉,實質是抽逃公司註冊資本的行為。 (2)張某和李某應該將分得的款項退回公司,並依法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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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冰晨
1、符合法律規定。因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有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3、不符合。因為甲的貨幣出資未到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出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由公司董事長兼任監事不符合法律規定。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應該分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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