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擔保法的案例分析題求解問題

時間 2021-08-13 20:02:23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出題人。。。。

太不專業了 。。

1:建行10w 趙某4w 潘某的5w沒抵押 拿不到錢2:朋友託管就辦不了登記 合同自始無效

3:代位金全給建行

2樓:

你這個問題說得不清楚:一、李某向潘某借50000元,和向建行借10萬元,這兩個沒問題

二、又向趙某借40000元是個問題,因為又以該房抵押。按正常來說他項權證在建行手裡,不能抵押。除非先把建行還了。三、到期後,李某如何變賣房屋,除非有其他房產。

由於前提不清,我回答不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樓上那位沒明白這個問題的意思,這個案例是要考察有擔保的債權和普通債權何者優先受償,以及登記與未登記的抵押何者優先受償的問題。所以即使借5萬和借10萬看起來沒關係,實際上是考誰優先受償的問題。

1、建行優先受償10萬,潘某和趙某以5:4的比例分餘下的4萬元。因為可以看出上述款項到期前,物權法尚未實施,所以只能根據擔保法,那麼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不登記不生效,所以趙某雖有抵押合同,但合同不生效,就是普通債權,債權都是平等的。

2、抵押合同無效。但是這裡我要說的是,這道案例出得真蹩足!出題人的意思我明白,是要考察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物是無效的,但是他有沒有想到,那可是抵押登記,房產證上如果寫的不是李某的名字,而是李某朋友的,房管局在沒有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能給抵押登記?

建行能傻到不看產權人是誰就抵押放款?只能說明他比房管局和建行都傻!

3、10萬元直接歸建行。該點有擔保法明文規定,不解釋。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4樓:冰雨夢悠悠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回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答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內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容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請採納為滿意回答,謝謝!】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6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勞動合同 要式行為,口頭的不能算2、有效,a預設。

b公司承擔,因為貨物尚未交付給c,風險尚未轉移。

對a承擔違約,c不承擔

7樓:項寄隗麗芳

甲和乙有權向追償。

個人合夥中各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若合夥協議中載明個合夥人的出資份額及責任承擔方式的

,有關合夥人在對外清償之後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向其他共同合夥人追償。

本案中對於剩餘的4萬元按合夥協議,甲應承擔1.6萬,乙和丙各承擔1.2萬。

而甲實際清償了2.4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8千元,乙實際清償了1.6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4千元。

8樓:孔德文雙琴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於2023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

食品袋購銷合同

。其中約定:“

運輸方式

:加工廠代辦託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

仲裁委員會

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並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後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

陳某諮詢。最後提出:“怎麼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

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託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麼?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麼?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該

仲裁協議

無效。(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並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

合同履行

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9樓:滑茗緒惜兒

(一)低於進價大甩賣,合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二)不降價,每買一件羊毛衫送面值二元的體育彩票十張;(三)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4000元的電腦一臺。(四)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萬元的手提電腦一臺。以上均不合法。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二)(三)屬於被禁止的“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的行為。(四)除了“質次價高外”還違反了“**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的規定。

10樓:費莫元斐斂辰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貨物是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於合同金額的3%,並不是很高。根據合同的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佔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合同法的規定。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求解答

11樓:

1、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債權人可與第三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債務人自收到原債權人的通知之日轉讓合同對債務人產生效力。

2、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導致的法律後果: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乙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

3、乙公司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行使乙公司對丁公司的80萬元到期債權,另外20萬元不能受償可以向法院提出乙公司破產申請,20萬元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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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吳田田

(1)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之前的沒有擔保的乙的貨款設定了擔保, 因此這是可以撤銷的。

試題點評:本問所涉及考點與考試中心模擬試題(四)綜合題3的第8問完全相同。

(2)a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餘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本題中甲僅僅為丙提供了抵押擔保,因此對於抵押物不能夠清償的部分,a銀行只能夠要求丙清償,不能夠向甲申報債權。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本題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間的合同給丁造成的損失是5萬元,因此丁只能夠以5萬元去申報債權。

試題點評:本問所涉及考點與考試中心模擬試題(四)綜合題3的第5問完全相同。

(4)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本題中戊公司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李某對甲的債權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夠主張債務抵銷。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只有在《企業破產法》公佈之日前的20萬元可以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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