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贈一行為在企業所得稅中如何處理的呢

時間 2025-05-28 21:00:14

1樓:平安銀行我知道

國稅函(2008)875號檔案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鍵肆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您也可參考《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實務問答(2014年版)》,該書將納稅人在彙算清繳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薄弱環節等,以問答的形式,向納稅人講解如何操作,並援引相關政策法規幫助理解。通過《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實務問答(2014年版)》的學習,納稅人可以基本瞭解彙算清繳工作的程式、政策,明晰稅務風險點,掌握納稅調整的基本方法,學會各種報表的填報技巧和方法,有兆爛助於納稅人提高彙算清繳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稿猜轎有效化解稅務風險。

2樓:碩博雙生

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對買一贈一有區別。

增值稅下,凱孝嫌贈送視同銷售,要按照贈品的慎搏市場**作為計稅**。

企業所得稅下,買一贈一的總收入,按照各商品的市場價分攤。比如銷售**為50元的牙膏,盯手送一支牙刷。假如單獨賣牙膏**60,牙刷**10.

那麼在確認收入時,牙膏收入=50*60/70,牙刷收入=50*10/70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企業所得稅上應視同銷售處理嗎?

3樓:12366北京中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爛喊「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磨歷跡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瞎並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買一贈一的稅務處理

4樓:超哥說法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中企業以買一贈一等來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具體處理方法:

一、增值稅處理:

1.商品和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上,贈品不視同捐贈不繳納增值稅。此時按照100計算。

2.只開具商品發票,贈品沒有一起開具,贈品要視同捐贈要繳納增值稅。此時按照110計算。

二、所得稅處理:

買一送一的贈品不視同捐贈,應將銷售總額按照商品和贈品的公允慶橘銷價值比例分攤各自確認銷售收入。此時按照100計算。

買一贈一"在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區別:

增值稅是流轉稅和間接稅,增值稅功能的實現依賴商品流通過程中的抵扣鏈傳導。所得稅是浮盈稅和直接稅,是基於納稅主體的會計核算利潤通過稅會差異的調整進行稅源管理。

因此,如果在企業所得稅上發現不合商業常理的"買一贈一"行為,可以通過納稅調整機制進行事後管理。

但是,如果在商品流轉的某個環節,非正常阻斷鏈條,將造成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永久性斷裂。因此,不能以所得稅法上的"買一贈一"稅務處理規則準用於或參考適用於增值稅法上的"買一贈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買一贈一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

貸伍態:主營業務收入--a

主營業務收入--b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結轉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a

譽遊 庫存商品。

企業買一贈一活動會計和稅法都怎樣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買一贈一是形式,而會計處理應根據交易的實質進行處理。應仔細分析所採用的營銷手段,確認其合同法律關係,進而確認相應的民事權利義務的量化資料,依法進行會計處理。

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875號)明確: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二、增值稅的處理 (1買一贈一是一種有償贈送或是理解為降價銷售、折扣銷售,「贈一」的贈品不應計提銷項稅額。買一贈一在增值稅上不屬於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稅法在贈送之前用的是「無償」字眼,企業的行為買一贈一是有償的。 (經諮詢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回覆:

買一贈一是目前商業零售企業普遍採用的一種**方式,其行為性質屬於降價銷售,應按照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 舉例說明如下:

某超市為**,推出買一贈一的**方式,購買一大瓶花生油贈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進價30元/瓶,售價元/瓶;小瓶進價7元/瓶,售價11元/瓶。以上售價為含稅價,增值稅稅率為13%。請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如何計算增值稅?

答:以銷售一大瓶花生油為例,超市取得銷售收入元,據此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元),同時結轉大瓶花生油及贈送的小瓶花生油的成本。賬務處理為:

確認銷售收入:

借:現金。貸:主營業務收入4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 37

貸:庫存商品 37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稅收制度贈送的按收入處理,交增值稅。

「買一贈一」如何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

7樓:憶琳是神

問 題:關於國稅函(2008)875號檔案中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意思是不是贈送的部分可不用確認為收入,如果不確認為收入的話,那是不是就不用視同銷售繳納17%增值稅?回 復:

首先,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非常明確,應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銷售的商品要確認收入,贈與的商品也要確認收入,只不過這種確認不會造成收入總額的增加,相當於是一種折扣銷售。

原來對於企業買一贈一銷售模式,在徵管實務中,往往援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即認為是視同銷售,確認其收入,這樣銷售商品和贈與商品的收入總額在稅務上就高於企業實際的收入額。

國稅函(2008)875號明確了買一贈一銷售模式中的贈與行為,也是銷售行為,所取得的收入是銷售商品與贈與商品總和。

其次,增值稅屬於流轉稅,不屬於所得稅範疇,所得稅上對買一贈一中贈與行為的認定,不會影響流轉稅增值稅中對該行為的影響,因此,贈與商品仍需視同銷售,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商品無償贈送和買一贈一稅務處理有什麼不同

8樓:霸燈

無償贈送要視同銷售,需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而買一贈一,在計徵企業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而「買一贈一」增值稅的計徵,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明確,所以現在在稅務處理上,各地國稅局存在乙個政策把握問題,有的地方將「買一贈一」視同銷售計徵增值稅,也有的地方對此不徵稅。從理論上說,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在此問題上的口徑應該是一致的,問題存在的原因,是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和流轉稅司之間互不溝通的結果,造成各地國稅局無所適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

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9樓:網友

其實是一樣的,他們都視同銷售,都需要交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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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收入 1200 200 20 10 50 5 80 1565免稅收入 10 50 60 2 應納稅所得額 1505 820 150 11 2.1 5 3 51.9 462 3 應納所得稅 462 25 115.5 僅供參考 收入總額 1200 200 20 10 50 5 80 1565萬元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