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會計的問題開辦費和未分配利潤的問題

時間 2022-07-17 09:05:08

1樓:匿名使用者

虧損不用交費

未分配利潤是公司的,不是股東只持有股份,股東間接擁有公司的資金

股東不通過公司直接使用公司的資金屬於犯罪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實施條例中有關開辦費的規定

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並沒有包括開辦費。 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沒有限制了。

2023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上,權威解答了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在回答網友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這樣答覆:「新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舉為長期攤費用,與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

」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應該按照新稅法精神,即計入當期損益,並不再作納稅調整。至於將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五年稅前扣除的作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必須摒棄,以保障房地產企業的正當權益。 綜上所述,新準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新稅法下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準則一致,即企業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開辦費。

因此,在「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再分離,二者協調一致了。以後在開辦費方面不存在會計與稅務的差異,當然更不存在納稅調整了。

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對開辦費有何規定

問 答 稅法上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 經營月份的次月起 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 經營 包括試生產 試營業 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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