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對開辦費有何規定

時間 2022-01-06 11:15:08

1樓:九方白楓

問: 答:稅法上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新會計準則上的規定:根據新準則的規定,開辦費不再通過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核算,而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因為開辦費不符合新準則資產的定義。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 第三章 資 產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專案,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專案,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

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

二、主要賬務處理6602 管理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汙費等。 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不設定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內容可併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費用專案進行明細核算。 三、管理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三)行政管理部門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業務招待費、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訴訟費、技術轉讓費、研究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研發支出」等科目。

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2樓:且且樂日

一.開辦費的含義

開辦費(organization 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二、開辦費的開支範圍

一般說來分為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一)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職工薪酬: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企業的工商登記費、驗資費、評估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裝置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

(2)印花稅、車船稅等。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檔案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新會計準則裡對開辦費及籌備期間怎麼界定的?

3樓:

看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來界定,辦理了稅務登記之前是開辦費,辦理了稅務登記之後為籌備期間。

開辦費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其次是開辦費的會計核算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

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專案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餘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新會計準則裡 開辦費是要分幾年攤銷的 還是可以一次性進的··

4樓:匿名使用者

1、先要更正您的說法,您所講的是已經廢止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3、因此,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的分錄是,借:管理費用-開辦費,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對開辦費有何規定:

1、稅法上的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2、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3、新會計準則上的規定:根據新準則的規定,開辦費不再通過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核算,而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因為開辦費不符合新準則資產的定義。

4、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汙費等。

5、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不設定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內容可併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5樓:匿名使用者

一、《企業會計準則》則將開辦費列入「管理費用」科目中,不實行攤銷。《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在企業開業的當月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與稅法不一致)。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

即: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納入開辦費的範疇。其中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包括:

1. 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 按照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 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 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 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23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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