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的價值

時間 2022-02-24 10:55:09

1樓:楊子電影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

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矯正。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物件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2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價值種類主要有三種:自由、秩序、正義。

1、自由是指法通過制度的保障,使主體的行為任意化。有法律才有自由。

2、秩序被認為是工具性的價值,這裡強調的是秩序是社會生活的基礎和前提。

3、正義強調的是社會生活中主體的平等和公正。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

法的價值是指法律滿足人類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效能,即法律對人的有用性。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係作為基礎的,是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法的價值的主體是人,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

法的價值是法對人的意義,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層次的,法的價值也是多元、多層次的,並且以人的多元、多層次的需要為依據。

第二,是人對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價值是一種總是高於現實狀態的法的理想狀態,是人的相關思想與行為的目標。法的價值在指導人類的同時,又評價著人類關注的法與自己之間的關係及人類的相關思想與行為。

法的價值體系包括了法的各種價值目標,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義等,它指導著法的具體功能和作用的實現。

3樓:祁梅花赧妝

法的價值是指,法這樣一種社會規範有哪些為人所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所謂價值是指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

(1)同價值的概念一樣,法的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係;

(2)法的價值表明了法律對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惜的部分;

(3)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法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

法的價值判斷是指對某乙個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什麼價值有多大價值進行的判斷;

事實判斷是指對客觀存在的法律規則、法律制度進行的客觀分析和判斷。

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的不同在於:取向,維度,方法,真偽。

(1)判斷的取向不同:價值判斷的取向是主體,而事實判斷的取向是法律規則、法律制度;

(2)判斷的維度不同:價值判斷與主體的情緒、理念有關,因此帶有很強的主觀性,而事實判斷盡可能做到中立、客觀;

(3)判斷的方法不同:價值判斷的方法是規範性的判斷,而事實判斷是一種描述性的判斷;

(4)判斷的真偽不同。價值判斷主要是看主體與客體之間價值關係的契合程度,而事實判斷的真偽主要在於其與客體的真實情況是否符合。

三、法的價值種類

價值的種類主要有三種:自由、秩序、正義。

自由是指法通過制度的保障,使主體的行為任意化。有法律才有自由。

秩序被認為是工具性的價值,這裡強調的是秩序是社會生活的基礎和前提。

正義強調的是社會生活中主體的平等和公正。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

四、法的價值衝突

由於社會生活的多元化,價值形式之間會發生衝突和矛盾。如,自由和秩序的衝突。將學校隔離起來,以避免學生大範圍的感染sars,就是通過限制自由來保證社會的秩序。

再如:公平的效益。

法的價值衝突是客觀存在的。衝突的解決需要一種利益衡量和價值衡量。如何衡量呢?要注意以下三個原則:(1)價值位階(價值排序原則);(2)個案平衡原則;(3)比例原則。

在現代法律實踐中,當法的價值發生衝突時,通常採取哪些原則?

a.價值排序原則

b.秩序優先原則

c.個案平衡原則

d.比例原則

【答案】acd

4樓:出綠柳本燕

法的價值是乙個十分古老而又新穎的法學命題。早在人類創制法或法律的時候,就開始了關於法或法律的價值思考。人類創制法或法律的行為,絕不是沒有意義和目的的盲動。

事實上,千百年的法學家和思想家們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著法的價值。近十多年以來,「法的價值」或「法律價值」兩個概念,被人們在法學或法律的領域愈來愈廣泛地使用。那麼,什麼是法的價值或法律價值呢?

在我看來,法的價值與法律價值基本上是同義語。只是由於在論及價值問題時,常常是在泛義上使用法或法律概念的,因此,以採用「法的價值」的表述為宜。法的價值是乙個十分艱深的問題,我們可以簡要地給法的價值下乙個定義。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係作為基礎的,法對於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和人關於法的絕對超越指向。法的價值的**實際上是法的意義的**,是以法與人的關係為基礎,並以人為歸宿的法的意義**。

法的價值即法對人的意義的第乙個方面是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這是法的價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方面。法是怎麼滿足人們關於法的需要的?

我以為其方式主要是兩個,一是將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為法律所保護的性質。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層面的法律化。例如,刑事立法體現了秩序、正義等,並將其落實在具體的規範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規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並貫徹在整個法律制度之中;訴訟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規定公正與效率等,並在具體的制度和程式設計中將其具體化。

二是將已經法律制度化了的人的需要現實化為法律的現實。這是法的價值在社會生活意義上的法律化。法的價值在實際生活之中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必須需要法律實施作為中介,並在法律實施中得以完成。

這兩種方式從不同的角度表現著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即法對人的意義的第二個方面是人關於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價值具有目標、導向的意義;「絕對」是指法的價值具有永遠的、不斷遞進的,而又不可徹底到達的性質;「超越」是指法的價值作為人關於法的追求而總是超越人的客觀能力,和客觀的現實狀況。法的價值這種「絕對超越指向」性質,為法的價值的崇高與神聖奠定了基礎,對人類關於法的行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導意義,甚至是人關於法的精神企求與信仰。

人類之所以會為了法的價值理想而不息奮鬥和一往無前,最根本的原因之一也就在於法的價值具有絕對超越指向的性質。歷代不畏權貴、執法如山的清官們的義行,無不是在一定價值精神指導下的壯舉。

法的價值的兩個方面的意義,經過了千百年的凝練,固化為了法治、自由、平等、人權、正義、人的全面發展等價值目標或價值準則。正是這些價值目標或價值準則,使歷代聖哲、先賢、清官能為法的實現獻身,死而無怨、死而無憾;使許多受到制裁的人會感到罪有應得、認罪伏法,甚至感激對其進行處罰的司法**;使人們為法獻身的意義超出了一己之私利與歧見,而更為崇高。集中體現法的價值的價值準則和價值目標:

自由、平等、人權、公平、正義,乃至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等,為法的發展與與進步設定了實在和目標與遠大的理想。

5樓:邗興韓雪

一、法的價值的含義

法的價值是指,法這樣一種社會規範有哪些為人所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所謂價值是指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

(1)同價值的概念一樣,法的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係;

(2)法的價值表明了法律對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惜的部分;

(3)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法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

法的價值判斷是指對某乙個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什麼價值有多大價值進行的判斷;

事實判斷是指對客觀存在的法律規則、法律制度進行的客觀分析和判斷。

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的不同在於:取向,維度,方法,真偽。

(1)判斷的取向不同:價值判斷的取向是主體,而事實判斷的取向是法律規則、法律制度;

(2)判斷的維度不同:價值判斷與主體的情緒、理念有關,因此帶有很強的主觀性,而事實判斷盡可能做到中立、客觀;

(3)判斷的方法不同:價值判斷的方法是規範性的判斷,而事實判斷是一種描述性的判斷;

(4)判斷的真偽不同。價值判斷主要是看主體與客體之間價值關係的契合程度,而事實判斷的真偽主要在於其與客體的真實情況是否符合。

三、法的價值種類

價值的種類主要有三種:自由、秩序、正義。

自由是指法通過制度的保障,使主體的行為任意化。有法律才有自由。

秩序被認為是工具性的價值,這裡強調的是秩序是社會生活的基礎和前提。

正義強調的是社會生活中主體的平等和公正。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

四、法的價值衝突

由於社會生活的多元化,價值形式之間會發生衝突和矛盾。如,自由和秩序的衝突。將學校隔離起來,以避免學生大範圍的感染sars,就是通過限制自由來保證社會的秩序。

再如:公平的效益。

法的價值衝突是客觀存在的。衝突的解決需要一種利益衡量和價值衡量。如何衡量呢?要注意以下三個原則:(1)價值位階(價值排序原則);(2)個案平衡原則;(3)比例原則。

6樓:

經濟法價值的含義 經濟法價值是指以經濟法與人的關係為基礎的,經濟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是經濟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也是人關於經濟法的絕對超越指向。也就是說,經濟法價值在於經濟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包括經濟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和人關於經濟法的絕對超越指向。

經濟法價值概念的理解 對於經濟法價值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確經濟法價值的社會本位性。經濟法價值的社會本位性,基於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而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是與以往私法領域的以個人為本位的個人本位是有區別的。

所謂個人本位是指個人權利本位,簡稱權利本位。其以利益、由、等三要素為立論基礎,主張把個體權利的地位放在實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國家最高權力之上。這一理論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得到盛行,伴隨生產的社會化、民經濟體系化和壟斷資本主義經濟國際化,自由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失去了自律性的客觀態勢,法學理論開始思考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社會本位理論應運而生,所謂社會本位是指社會權本位,其把社會權概括為權利的首要含義,對私人權作出明確的限制,以追求、障社會整體的權利利益為核心。

即在法的產生、施、行中,始終以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立足點,旨在尋求私人權與社會權衡平的合理性尺度過程中去維護和保障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經濟法正是社會本位的法,即經濟法在其產生、實施、執行的過程中,始終是以追求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基點的,在對私人權的合理性限制中,實現了私人權和社會權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平衡,並最終使得社會權或社會利益得到維護和保障。那麼,經濟法價值也必然具有這一社會本位性。

也就是說經濟法價值的考量應始終是以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立足點的,而不是以私人權為立足點。對此論述的意義在於要強調經濟法價值考量的這一立足點與經濟法價值之主體為人並不矛盾。為什麼呢?

可以這麼理解,經濟法價值之主體為人正是經濟法價值含義之一便在於經濟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這是不是說經濟法價值的立足點一定要是人呢?當然並非如此。因為在社會個體聯絡緊密之狀況達到一定程度之時,以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立足點更能夠充分實現實質的、長遠的「經濟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這取決於前述的「一定的歷史社會」。

對經濟法價值概念的理解,其次,還要關注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功能及經濟法作用的辨析。經濟法價值如前文所述。而經濟法功能是指經濟法的做功能力或者功用與效能,經濟法作用為經濟法對人的行為以及最終對社會關係所產生的影響。

很明顯,第一,這三個概念屬不同範疇。經濟法價值是從人與經濟法兩個角度出發而對人與經濟法關係的研究,是基於人對經濟法的「厚望」而進行的理論闡述,而經濟法功能是從經濟法自身出發的對其內質本性的研究,是經濟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質的一方面體現。又經濟法作用是從社會關係出發對經濟法對社會關係產生的影響的研究。

第二,這三個概念屬不同層次。經濟法價值是絕對抽象的,對經濟法功能及經濟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觀的理論提公升。而經濟法功能為經濟法內在的質的屬性,是客觀的經濟法內質本性的存在是內在的、具體的、巨集觀的。

又經濟法作用為經濟法內質本性的外在具體的體現甚至錯誤反映,是外在的、具體的、微觀的。第三,這三個概念角度不同。經濟法價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針對人的需要基於法的功能而進行的闡述。

而經濟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的,是對法的內質本性的闡述。又經濟法作用是就社會關係而言的,是對法對社會的影響的闡述。當然,第四,這三個概念之間同樣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絡。

經濟法價值是理想化的、抽象的,但其仍不失為人對法的一種追求,其只有依據經濟法功能來實現,也就是說經濟法功能是經濟法價值實現的客觀基礎,而經濟法作用又是經濟法功能實現的必然途徑及外在體現或反映,如果經濟法作用不能得到發揮,則經濟法功能也就不再成其為「功能」而將毫無意義,最終,經濟法價值追求也將沒有意義。如上論述,其意義在於要強調對經濟法價值的研究應當明確並注意經濟法價值絕不等同於經濟法功能或經濟法作用,尤其在對經濟法價值內容的論述中應當把握這三者之間的層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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