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險與再保險有什麼區別,論述再保險和原保險的聯絡和區別

時間 2022-02-21 15:45:16

1樓:我愛保險網

區別:(1)合同當事人不同。原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與原投保人無關。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或人身,或者具體為: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再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分出的責任,分出人將原保險的保險業務部分地轉移給分入人。

(3)保險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具有經濟補償性或者保險金給付性;而再保險合同具有責任分攤性或補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進行分攤。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不包括合同訂立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1)聯絡:1、沒有原保險就沒有再保險,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

2、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對自身因原保險帶來的風險進行進一步管理。

(2)區別:

1、風險主體不同:原保險的風險主體為投保人自身風險,而再保險的風險為投保人因原保險而衍生的風險,也就是說,再保險的投保人為原保險的保險人。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的保險標的既可以是財產、利益、責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再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的一部分風險責任。

3、合同性質不同。原保險:財產險合同屬補償性,大部分人身險合同屬給付性;再保險合同均屬經濟補償性。

論述再保險和原保險的聯絡和區別

3樓:abc保險網

(1)聯絡:1、沒有原保險就沒有再保險,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

2、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對自身因原保險帶來的風險進行進一步管理。

(2)區別:

1、風險主體不同:原保險的風險主體為投保人自身風險,而再保險的風險為投保人因原保險而衍生的風險,也就是說,再保險的投保人為原保險的保險人。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的保險標的既可以是財產、利益、責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再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的一部分風險責任。

3、合同性質不同。原保險:財產險合同屬補償性,大部分人身險合同屬給付性;再保險合同均屬經濟補償性。

原保險與再保險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1)聯絡:1、沒有原保險就沒有再保險,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

2、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對自身因原保險帶來的風險進行進一步管理。

(2)區別:

1、風險主體不同:原保險的風險主體為投保人自身風險,而再保險的風險為投保人因原保險而衍生的風險,也就是說,再保險的投保人為原保險的保險人。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的保險標的既可以是財產、利益、責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再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的一部分風險責任。

3、合同性質不同。原保險:財產險合同屬補償性,大部分人身險合同屬給付性;再保險合同均屬經濟補償性。

原保險與再保險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原保險?什麼是再保險?

5樓:司空叡

舉個例子:鐵達尼號向平安投保100億的意外險。平安承保後把其中的50億分給其他再保險公司,即為鐵達尼號買50意外險。前者原保險 後者再保險。

6樓:張厚亮

比如你向平安買了100萬的財產保險,這叫原保險。平安為了分擔風險還是以你的財產為標的,向別的保險公司投保了80萬的財產保險,這就是再保險

7樓:

跟再抵押相似, doufuliao說得也差不多!其實是保險公司把自己承保的財產風險,找其他保險公司投保,達到轉嫁和降低風險的目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原保險就是你在保險公司買保險,再保險就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買保險

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是什麼意思?

9樓:薄荷保測評

(1)什麼是原保險?

原保險又稱第一次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直接承擔原始賠償責任的保險。

簡單來說原保險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係的一種保險。在原保險關係中,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直接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2)什麼是再保險

再保險亦稱「分保」。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正是基於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

(3)什麼是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聯合承保同一筆保險業務或共同分擔同一筆損失的保險行為。共同保險總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若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其不足額部分應視作被保險人自保。共同保險的保險費率、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等都是由各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商定。若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攤損失。

案例:瑞幸咖啡事件想必都有耳聞,董責險比較受人關注,瑞幸咖啡「董責險保單組成底層共保體」由8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這就是共同保險。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自己對保險法的通俗理解,謹供參考!

原保險——就是乙個被保險物件做的第一次的保險業務。

再保險——通常是指保險公司為了自己保險業務的風險轉移,向再保險公司投保某種業務的做法。

共同保險——就是乙個被保險物件,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這種情況多用於財險,保險法規定,按投保比例多家保險公司分別分擔賠付,一般不會超過財產總價值。

11樓:

通俗的打個比方吧,我是a公司,還有其他保險公司s,h,k,..。小王首先在我公司投保,這是原保險。 但是小王投保的額度比較大,我公司經分析承擔的風險也比較大,所以我公司再向s公司投保,這樣來減少我公司承擔的風險。

小王作為客戶,他有權利為自己的權利保障爭取最高的利益,所以他可以在幾家公司進行投保。。。

12樓:工保網

什麼是重複保險?解讀重複保險的累積賠償情形-工保網

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時期內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重複保險在保險情形上,同復合保險與共同保險相似又加以區別:

復合保險,即是指投保人以保險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別向數個保險人投保相同種類的保險,簽訂數個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

復合保險與重複保險的主要區別,即在於保險金額總和是否超過保險價值,超過即為重複保險,反之則為復合保險。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即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聯合承保同一筆保險業務或共同分擔同一筆損失的保險行為。當發生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損失時,各保險人依據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對被保者進行賠付。共同保險總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共同保險與重複保險的區別主要分為以下四點:

1.保險合同

共同保險是由多位保險人共同聯合承保的保險,只存在乙份保險合同;重複保險則是投保人與多位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投保同一保險標的,保險合同存在多份。

2.保險金額

共同保險的保險總金額不會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而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之和則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3.保險風險轉移

共同保險是投保人一次性的風險轉移行為,重複保險則涉及投保人多次的風險轉移行為。

4.保險人權利義務關係

共同保險是由多位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共同承保的保險,各保險人之間依據合同規定存在明顯而密切的權利義務關係;重複保險中,各保險人都是各自獨立的保險人主體,不存在緊密的權利義務關係。

通過上述定義與區別可知,重複保險、復合保險與共同保險,在保險本質上有著明顯不同,重複保險違背了保險的本質與初衷,因此相關法律法規在保險賠償原則上對其作出約束與矯正。

重複保險的賠償原則與賠償方式

保險實務中,重複保險容易誘發道德風險,出現保險欺詐情形,嚴重影響擾亂正常保險市場秩序執行,因此我國《保險法》第40條重複保險的賠償原則作出規定: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同時,對重複保險情形下的具體賠償方式也分為以下兩種:

比例分擔賠償

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該重複保險下各保險人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分攤賠償責任。這種賠償方式,符合「各保險人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的基本原則,同時將實際賠償價值假設為可分攤的賠償責任,依據各保險人保險金額在總保險金額下的比例進行分攤,最大限度保證各保險人之間的公平原則。

不過缺點是,增加了投保人在對不同保險人的求償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

連帶責任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可選擇其中的任一保險人或數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已賠償部分超過其應承擔的責任,可以向其他保險人追償。在連帶責任賠償立法例中,各保險人對外(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比例進行分擔)。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有利於簡化投保人求償過程,但增加了各保險人之間的賠償糾葛。

實務中,重複保險的發生或出現是由多種因素導致的,具體可分為善意重複保險與惡意重複保險。惡意重複保險自不必說,投保人重複投保目的為惡意獲取高額保險賠償;善意重複保險則是指投保人主觀上並無欺詐目的,只是因估計錯誤或保險標的價值突然跌落,以致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因此,具體的賠償方式,應視投保人主觀上的善意與惡意不同區別處理。

解讀重複保險的累積賠償情形

保險實務中,重複保險的賠付方式多為上文所述的「比例責任分攤」,同一保險標的的賠償責任按比例分攤給各保險人,實際賠償結果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但依據保險標的的屬性不同,重複保險也會出現各保險人依據各自保險合同分別賠償,投保人獲得重複累積賠付的情形。

具體而言,重複保險標的的保險屬性可按照「補償」與「給付」兩種型別劃分,即補償型保險標的與給付型保險標的。顧名思義,補償型保險標的即是可以通過經濟補償、修復、還原的保險標的,如財產保險;而給付型保險標的則是不可修復的,多為身體的傷殘、生命的死亡,這種「損失」是無法修復的,其價值也是無法衡量的,屬於人壽保險範疇。

當發生「給付」型重複保險時,保險受益人可以獲得多位保險人的累積賠付。給付型重複保險主要有:重疾險、壽險、意外險,這些都是可以重複獲賠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報銷型的醫療健康險是無法重複獲賠的,即便是意外險中的意外醫療一樣,都需要按補償原則進行補償,只有涉及身體傷殘、生命死亡,無法衡量與修復的標的價值時,才可適用重複獲賠原則。

舉例,如某建築工程承包商為轉移用工風險,在多家保險公司分別為工人投保一年的建工意外險,在保險期間內,該建築工程下的員工甲,因工程意外事故不幸身亡,由於保險標的是人的身體、生命,死亡是無法修復還原的,適用給付型賠償原則,因此,承保該建工意外險的各位保險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形下重複保險可獲得累積賠償。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給付型的重複保險賠償也有無法累積賠償的例外,我國未成年人的保額一般不能超過10萬,因此,多投保也無效。

重複保險,常涉及道德風險,保險人應正確區分重複保險、復合保險與共同保險的不同;同時,重複保險下可重複累積賠償的保險情形,能夠有效為各類人身意外**事故提供保險保障,因此保險消費者也應重視相應的保險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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