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棄債權怎麼處理

時間 2021-08-30 10:22:40

1樓:風險預警網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該條款所規定的即是債權人的撤銷權,與上一問題中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共同構成債權的保全制度。所謂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個:

(l)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行為。例如債務人放棄了債權、無償轉讓財產。

(2)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實踐生活中,債務人為了賴帳,謊稱自己沒有償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者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等情形很多。債務人的這種賴帳行為不僅違背了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極大地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另外,債務人有時為了蒙蔽債權人,謊稱自己有償轉讓財產,但實際上以明顯不合理的**進行轉讓。

這種情況下,只要具備上述兩個要件,並且財產受讓人也知道債務人的這種低價轉讓財產行為會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就同樣可以行使撤銷權,從而主張債務人的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無效。而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為了保護債務人的正當處分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法定程式進行,即債權人必須向法院就撤銷權的行使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只有法院作出了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債權人的撤銷權通常應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該期限不像訴訟時效那樣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超出該期限則撤銷權消滅。

對此,(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一旦被撤銷,就對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產生效力。對債務人而言,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的,則該合同將因撤銷而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已經交付財產,則根據是有償、無償或低價處分,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考慮是否撤銷該行為並返還財產。

對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已經占有債務人的財產,那麼在原物能夠返還的情況下,第三人必須返還其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財產時是善意,並且支付了一定的價款,那麼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就不應被撤銷,而只能由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相應的賠償。

2樓:淺憶昔末顏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誰承擔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由於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低價處理財產中有些作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應知的,也就是說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債務人一起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因而是有過錯的。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我在犬神尋找網查到相關的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是除斥期間,即在期間內債權人享有撤銷權,期間經過後撤銷權歸於消滅。債權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也不再發生變化。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期間屆滿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式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而撤銷權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的。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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