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一般納稅人需要哪些條件,註冊資金需要多少

時間 2021-06-09 11:58:00

1樓:手機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 [2008]第50號發布。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申請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1、規模標準:商業企業年銷售額80萬元;工業企業年銷售額50萬元。

稅務機關提供如下證件、資料。

1、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著重說明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具體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納稅人的義務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放的營業執照。

3、與納稅人的成立以及經營活動相關的章程、合同、協議等資料。

4、銀行賬號證明。

5、註冊資金證明。(商貿企業)

6、法人代表、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商貿企業)

7、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件、資料。(商貿企業)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對與總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支機構,在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時,還應提供總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批准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等材料的影印件)。

附:注:根據2023年7月28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審查清理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的通知(京國稅發〔2004〕210號),文中關於臨時一般納稅人認定和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再執行。

(這是乙個不再執行的認定管理辦法,供你參考)

北京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根據稅制改革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明電〔1993〕052號、市局京稅一〔1993〕783號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以及市局京國稅〔1997〕052號《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及近兩年的執**況及存在的問題,現對我市制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補充修改,修改後的具體辦法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

1.工業企業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

2.商業企業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

3.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5.在國家稅務局辦理了稅務登記,並取得稅務登記證;

6.有專門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專門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應有財政部門核發的會計證或具備會計員以上職稱的可以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明;

7.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的要求一般納稅人必須設定如下基本帳戶,按有關增值稅核算規定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

工業企業須設定「材料採購(原材料)」、「產成品」、「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生產成本」、「製造費用」「銀行存款」、「現金」、「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等帳戶及其明細帳;

商業企業必須設定「庫存商品」、「商品採購」、「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應收帳款」、「商品銷售成本」、「應付帳款」、「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等帳戶及其明細帳。

8.能按稅務部門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和要求正確編制《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他有關報表資料。

9.被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稅源戶的企業必須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準確的向稅務部門報送專門的數字資料。

10.能按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的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增值稅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可以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必須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特殊規定

1.對新辦的工業企業,其預計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一律不得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預計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30萬元而未超過100萬元的,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3-10項條件的,可以申請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

對新辦的工商兼營企業(工商兼營企業是指:既從事貨物生產或提**稅勞務,又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其預計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

2.對新辦的商業企業,其預計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預計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不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3-10項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

3.對外省、市在本市設立的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其總機構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分支機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臨時一般納稅人。

4.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申請

(一)辦理認定申請的時限

1.對新開業應徵增值稅的企業,並且符合本規定條件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之後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對雖已辦理稅務登記,但仍在籌建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在其正式開業前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指公曆年度)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於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次月起30日內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對經審核不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3-10項條件的,應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

(二)申請時需報送的資料及證件

1.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1)開業日期;(2)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和經營位址;(3)帳目設定狀況,能否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4)財務人員狀況;(5)能否準確報送有關資料和申報納稅。

2.稅務登記副本;

3.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4.企業財務人員專業證書影印件;

5.租賃承包協議影印件;

6.開戶銀行帳號、銀行開戶證明;

7.經營場所證明;

8.企業上年度決算報表(新辦企業除外);

9.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包括有關合同、章程、協議)。

納稅人在提出書面申請的同時,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書》(式樣附後),10日內按上述規定要求填報。

四、一般納稅人的審批

(一)審批許可權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負責審批認定,具體工作由稅政管理一科(或稅政管理科)負責。

2.各區、縣國家稅務局負責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認定,具體工作由區、縣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部門負責。

3.對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經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審核後,報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對撤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也應報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審批程式

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提交的申請及報送的資料、證件和《認定申請書》(一式三份)後,應由稅務所(徵收單位)對所報送的資料作初步審查,經初審後,在《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審批意見表》內填寫審查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將納稅人申請報告、證件資料及《認定申請書》報主管科〔稅政科或涉外科(涉外所)下同〕。主管科收到稅務所(徵收單位)上報的申請資料,除應按本規定第一條的認定條件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外,還應對租賃場地經營的,進行實地情況的勘察(也可以委託徵收所或稅務所進行勘察),審核其是否具備基本經營條件,根據實際審核情況,在其《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審批意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並加蓋公章)。對批准同意的,在《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審批意見表》和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右上角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樣式附後)。

並將《認定申請書》乙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戶數臺帳」,兩份退回稅務所(徵收單位),其中乙份留存,乙份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退給納稅人;對未批准同意的,將所報《認定申請書》及證件、資料退回稅務所(徵收單位)。

(三)審批時間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按本辦法第三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報送的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批,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納稅人。

(四)對批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給由市局統一印製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主管稅務機關在發給《資格證書》時,應在第一頁右上角統一編號並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

(五)一般納稅人、臨時一般納稅人資格取消的審批,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的稅政管理一科或涉外科(涉外所)負責,各局應建立相應的審批程式。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認定後的執行時間

1.對新批准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於批准認定的次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稅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對新批准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開具日期為認定當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中規定的其他抵扣憑證)上註明的稅款,准予在批准認定申請的次月抵扣。

(二)對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的管理

1.對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規定的要求,限量限版面**;

2.主管稅務機關對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應定期進行檢查;

3.臨時一般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按我市現行增值稅第二種申報方式申報納稅;

4.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對被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企業的財務人員、辦稅人員要定期進行有關增值稅稅收政策及增值稅核算等方面的培訓,以促使臨時一般納稅人盡快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

5.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經營一年後,凡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予以辦理轉為正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手續。即:

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重新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由主管稅務機關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並發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6.對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經營一年後,其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但仍不具備本規定第一條第3-10項條件的,以及長期納稅申報異常的,仍按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管理。

(三)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事項變更的管理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發生下列變更事項時,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乙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1)納稅人發生變更;

(2)主管財務會計人員發生變更;

(3)經營場所發生變更;

(4)銀行結算帳號發生變更;

2.變更手續的辦理

納稅人發生上述變更事項後,由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企業納稅事項變更登記表》(樣式附後,各局自行印製)一式三份,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書》一併儲存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辦理納稅事項變更登記備案的同時,在其《資格證書》納稅事項變更欄內做相應更改,未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應按《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相應的變更手續管理制度。

3.對新發生租賃承包的企業,應及時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事項變更登記備案手續,並由原納稅人辦理結票結稅(既有無偷稅、欠稅、帳面是否真實等等)手續。

附件: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書》(樣式,由市局統一印製)(略);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樣式,由市局統一印製)(略);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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