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調離別的部門,可以立馬辭職不扣錢嗎

時間 2023-01-10 22:45:08

1樓:耙耙釘

可以立馬辭職,不過不能馬上就走。有交接啊什麼的,最多乙個月! 但是扣錢是違法的!

公司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將我調離其他崗位,我可以直接辭職馬上走人?公司應該扣錢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調離員工崗位無需取得員工同意,這是公司職權範圍內的事,不受勞動法限制。但你直接辭職馬上走人卻違反了勞動法,公司扣錢是對的!

3樓:晨晨小點

如果公司人事管理到位,是應該同你講,但如果是個不怎麼樣的公司,又沒配備這些部門,也不懂得一些人事安排,你就只好忍忍,我建議你找到下家後再辭職。

自己部門沒事做,老是要求去別的部門幫忙,想急辭工,是怎麼扣錢啊?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扣,提前說了把工作交接好,最多乙個月就可以辭職了。

5樓:

你要這樣想能者多勞,而且吃虧是福,你所做的這一切,領導總會看到的。

6樓:網友

本部門沒事做調到其他部門去不願意去有到你沒有。

我如果立即辭職立即走人,單位可以扣除我工資嗎、?要扣多少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光是扣工資,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你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

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

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

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拓展資料: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要扣的啊!扣多少每個地方不一樣,培養乙個員工都是需要心血和時間的,辭職都是乙個月前提交,有的公司幾天就會批,有的要很久。但是你提交辭職信乙個月後不管公司同不同意你都可以走,而且也不會扣你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扣工資,除非你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他才有理由扣你工資,但是不能超過你工資的20%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提前半個月至乙個月的時候告知用人單位,也好讓他們及時招人,和你交接完以後,辭職就不應當扣工資了···

11樓:玩世不恭膽情真

那得看你是不是實習期了,有即時離職的。

12樓:郟旎

辭職提前走,上個月我有工資嗎?

辭職不批准就把我調到別的部門才一兩天產量達不到還扣工時這樣情況可以找勞動

13樓:如夢水雲間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免費。

你可以將情況寫成書面的東西,想辦法收集能證明你在這裡上班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錄用通知、社保清單、銀行工資流水單、工卡、工作服、工作現場的錄影、有你簽名和單位其他人簽名或蓋章的單據、蓋章的員工名冊、單位門卡、鑰匙、考勤記錄、請假條、員工的證言等等,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免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想立即辭職,可是單位不批怎麼辦?

14樓:匿名使用者

1、先說辭職,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你提前30天辭職,不管單位同意與否,你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這樣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2、想對你說的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仔細看看,有這六種情形,你可以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二者的區別是,是否必須提前乙個月告知單位。另外,要說的是,這樣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現在的用人單位難免有不規範之處,只要你抓住其中一點,即可辭職,又能得到經濟補償金,何樂而不為?

3、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向勞動局舉報,像不支付加班費,試用期超過6個月,沒有底薪屬於低於最低工資。勞動局會追究公司的責任的。

或是可以在爭議發生的15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受到仲裁裁決不滿意的話,可以在受到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起訴。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你們酒店的規矩,這個事情你如果能說服你的老闆,就能兩全其美。規矩是他定的,他說了算``而且要低調處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怎麼就給人家幹了,沒合同的約束,企業能善待咱們麼?他們想扣你的,你怎樣都會被扣,不想耗下去的話,爽快的走人,去那邊直接簽合同,這邊有空就過來找。

17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有的時候何必為了這點東西弄的自己很不舒服呢,如果你已經找到更好的工作,就把這當作是一次經驗教訓吧。

18樓:博弈無聲

不太好辦,又沒有合同,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一下。

19樓:網友

錢不要了,讓他們缺德去吧,快去開始新的工作吧。

20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你如果走了他們很難在找到熟練的人來做了而且肯幹這行的人也很少。

當然不會放你走了。

因為你已經做了2年了。

在試試吧,跟經理講清楚。

我不可能在這裡幹一輩子吧,我有我自己的打算他們可能也出於一種人手的考慮吧。

人手分配不過來。

2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

不同意崗位調動,公司一直在協商中要我去新崗位工作,合法嗎?

2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調崗應徵得你的同意,如協商不成,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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