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幾天了,然後我去辭職,他說你已經自動離職了,不可以辭職,我是

時間 2022-07-08 23:10:15

1樓:濤聲海韻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型別:自請辭職、解雇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2、解雇離職或者自動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雇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雇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雇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

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2樓:又見小山工作室

礦工幾天就算自離了,你再去辭職也沒用了

向老闆提出辭職 老闆沒同意 我直接曠工三天後他說我不是他的員工了 還說我是自動離職沒有工資 咋辦 55

3樓:

保留工作期間的記錄,以及老闆告訴你不給你工資的證據,去勞動局和工商局投訴。

如果勞動局建議你去仲裁庭,那麼你只能按照法律流程一步步來。只要能證明你確實在他的單位工作過,他敗訴無疑。只是這個流程會比較長,要有心理準備。

全套的流程是仲裁-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基本上需要2年左右的時間。

4樓:戴拿凹凸曼是我

可以拿著辭職報告去勞動局,,最好能有證據證明你提出辭職但老闆不同意。有沒有第三者知道這件事也可以作為證人為你證明。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曠工自動離職按照勞動法是沒有補償了,但你上班了的天數或月數應該發給你工資,追著向老闆索要。對老闆說:我是先禮後兵,先好好跟你老闆說,免得扯到勞動監察部門去維權,大家都不好看。

我想,你這樣先好好同老闆索要,老闆應該會給你上班天數的工資的。實在不給,你最後就可寫出書面申請呈送勞動監察大隊為自己維權了。

我曠工三天,然後我公司就說我自動離職,不給我發工資了,怎麼辦?

6樓:ofweek人才網

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麼規定的,如果規章制度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資和檔案;如果沒有這樣的規章制度,則可以主張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工資和檔案

7樓:初心情感老師

你曠工三天,確實是你自己的問題,公司說你自動離職了,不給你發工資,那要分兩種情況。

如果你是故意曠工三天的話,那沒有什麼好說的,你的工資很有可能就是要不回來了,因為你是自己的原因,曠工了,有可能你們進廠的時候簽了合同,上面也有寫的。

如果你是有什麼突發的意外原因的話,你可以去廠裡面找財務部,或者說找廠裡的領導說一下,說不定可以討回一點工資,但是這個也是說不准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自動離職是口語化用詞,法律上已經沒有自動離職的說法。勞動者曠工三天的,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但解除勞動合同時,對於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局諮詢一下,更好些,如有不妥的地方,直接投訴了。

11樓:楊石頭

可以勞動仲裁。。。。。。。

這個月我曠工了兩天,交了辭職報告單在曠工一天這月就曠工3天了,領導說這算自動離職將不會給我一分錢?

12樓:

曠工3天可以按照嚴重違紀辭退,無經濟補償金,但是可以領失業金。

勞動者提出辭職無經濟補償金,也沒有失業金。

二者不能完全劃等號。

無論是否違紀,工資必須按時支付,否則可以去申請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3樓:

你的離職申請公司沒有批覆,所以不能生效。你如果連續三天沒上班,是屬於曠工,但你並不是連續的,所以不能算自動離職處理,所以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本月曠工當然不應該影響上月工資

公司要我申請辭職我沒同意,然後算我曠工5天,自動離職,這合法嗎?

15樓:驚為天人吧

不合法,相關的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具體賠償,請參照一下內容:

1,沒簽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們,否則需要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4,你有權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5,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平時加班工資以及節假日加班工資;

6,用人單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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