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交辭職信月,他們沒找到新的出納,月後能走嗎

時間 2022-03-24 14:15:30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現在還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建議你還是多留一段時間為好,這樣可以你現在的企業將會對你另眼相看,並且可以消除一下因為你的離職給大家造成的印象上的落差,這個就完全是個人道義方面的支援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只要您有證據證明您已經提前30天遞交了書面的辭職書/信,他們就必須為您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者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乙個月後,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接替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人選,勞動者而離開崗位,都不違法。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如因第二條情形,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補償或賠償。

3樓:微安奇奇

要看公司制度是怎樣的,可以自己主動去問問呀

本人出納崗位,如果在遞交辭職信的乙個月後,公司還沒有請到新人來交接我的工作,那麼我走人會構成法律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乙個月後,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接替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人選,勞動者而離開崗位,都不違法。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如因第二條情形,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補償或賠償。

5樓:本命年的開始

但我建議你還是等新人來與你交接後再離開,除非你不想在這行業再做下去了。我先前去的乙個單位,那裡的出納也是提前走了,工作壓了半個月不說而且這邊的同事關係都不會相信你了,而且財務這個工作是相互信任的,這個就與職業道德有些許聯絡了。還有就是天天催他們把新人招過來,這是我給你的建議,希望能幫到你!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的,新勞動法規定了只要你提前乙個月提出書面報告就可以了

我是出納,要辭職了,老闆遲遲不找新人來交接,可以直接走人嗎?

7樓:我愛越前龍雅

這個意思貌似是乙個月前你說了,但是沒有辭職信,不算正式辭職,你現在寫辭職信才算正式辭職,寫了辭職信一周後就可以走了,勞動合同法裡面有規定,你可以查一下,另外沒簽合同不可能給你交社保,你肯定是簽過,你問問合同在哪,要乙份你看看有沒有對辭職有另外規定

8樓:老瓦嘴

按正常程式申請辭職,不讓走的話時間到了就拿著辭職的證據去找勞動局就行了。

9樓:baby無知的螞蟻

可以,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儲存通知單位的證據。如果是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到期員工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並結清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即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樓:風瀑

可以是可以,你過意的去就行

11樓:北京嘉銘博奧

辭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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