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之後為什麼有種悵然若失的感覺

時間 2022-02-01 18:53:20

1樓:雜談鮮事

其實長期幹某項工作,然後突然辭職了的確會有一種恍然若失的感覺,感覺自己好像突然之間沒什麼事情可做了,沒有什麼目標去激勵著你了,有一段時間的迷茫,但是等時間長了你就會發現。你辭職是因為這個工作不適合,你不是因為其他的什麼原因,你可以找到更好的工作,只要你有能力。

2樓:名

辭職讓人暫時失去了價值感,安全感,不知道未來的發展會怎麼樣,就會有悵然若失的感覺,這個時候,不要想太多,好好生活,規劃接下來的路,一直向前走就好,路知道怎麼走了,起走了起來,重新回到平靜平衡狀態,這種感覺自然就會消失。

3樓:知哥66234譾掣

‍‍辭職是對企業的前景的不看好,也是對自己的付出得不到因有的回報的一種心裡不平衡。辭職了,對所在的企業擺脫了,心裡的所有不愉悅解脫了,那是短暫的平靜,新的煩擾接踵而來,我們該何去何從,頓時陷入迷茫,冷靜下來想想,感覺自己在乙個自己並不是熱愛的地方苦苦委屈自己,寄人籬下,到頭來又回到了以前,失去了太多的寶貴時間,那種感覺才是真正的帳然若失。‍‍

4樓:峰佘無敵

‍‍如果辭職後已經找到工作還有悵然若失的感覺,那大概率是你現在的工作並不必之前的更有安全感和幸福感,也可能是剛去新單位新崗位人際關係焦慮的一種表現,過段時間適應了新環境就沒事了。‍‍

5樓:以心

‍‍如果辭職後沒有找到工作,這時候感覺悵然若失,說明你並不享受難得的一自由時間,可能是辭職是迫不得已或者一時衝動,是沒準備好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還有一種原因是對找工作不確定性的恐懼與憂慮,這也是正常的心理狀態,任天生有對未知的恐懼與擔心。‍‍

6樓:方老師數學課堂

辭職之後,我都是覺得特別的輕鬆。就是因為工作的太不開心了,太累了才辭職的,所以不會有一種悵然若失的感覺。

7樓:小知72303譖境

‍‍作為職場人,也經歷過辭職,我覺得辭職之後有悵然若失的感覺,有多方便的原因,一是辭職之後,不知道未來怎麼樣,發展的好不好,將來會找個什麼樣的工作,對未知的恐懼。二,工作產生價值感,工資**生活,產生安全感,辭職了,這種關係暫時斷了,就會產生不安全感。‍‍

8樓:求註冊

‍‍人需要價值感,需要安全感,價值感附著在工作上,雖然有時候工作令人心生煩惱,天天喊著不想上班,但是,工作,讓人有一種價值感,擅長一項工作,讓人自信,什麼都不會,就會覺得自己很沒用。而且,工作帶來錢,這是生活的必需品,讓人有安全感,不至於流落街頭,沒吃沒穿,突然人賴以生存的這些發生了變化,就會產生不安的感覺,一切的平靜被打破了,心裡自然會產生漣漪,甚至波濤洶湧,悵然若失是必然的。‍‍

9樓:**加速度

因為你辭職之後,失去了熟悉的工作環境,。失去了一些熟悉的同事。

10樓:

害怕自己找不到更好的工作,也害怕自己會失業。

11樓:賣萌

‍‍辭職之後,心裡會有很多的想法,比如,不知道將來找的工作怎麼樣,工資怎麼樣,環境好不好,同事好不好,發展的怎麼樣,也不知道現在的公司以後會有怎麼樣的發展,同事會有怎麼樣的成就,自己會不會後悔。自己將來會混的怎麼樣呢,辭職之後這些想法,隨之而來,揮之不去,就會有悵然的感覺,心生恐懼,且空虛。‍‍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

12樓:找法網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主要如下:

1、提出的主體不同:

辭職是員工主動提出來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提前告知離職,也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時隨時離職;

辭退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有過錯時或者用人單位在某些情形下提前告知勞動者辭退勞動者。

2、補償方式不同:

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補償金的,除非用人單位有過錯;辭退的話一般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除非勞動者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樓:中顧法律網

一位叫胡解的讀者來阿華接待室諮詢說:我現在就職於一家合資企業,已成為該公司的骨幹,並正在就職讀一所名校的mba。由於全球性經濟不景氣,該公司現決定進行大幅度裁員,號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並給與補償。

我考慮自身條件和公司的發展前景,自信可以再找乙份理想工作,於是雖經公司再三挽留還是決定辭職。辭職後我想先休息兩三個月再找工作。以調整精神狀態投入新的工作,在此期間,我的檔案會被作為下崗人員存放到所屬街道,並享受失業救濟金(當然我沒有必要去領取)。

如果我有過這樣短暫的、人為的失業經歷,會不會對我今後應聘新公司造成影響?或者我應該立即應聘新的工作,避免作為下崗人員將檔案存放到街道?阿華解答:

在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就您的問題中的兩個法律問題作出說明:一是用人單位裁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授意下能否主動辭職;二是勞動者辭職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和失業救濟金。據了解,時下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都讓勞動者填寫所謂的《辭職申請表》。

很多勞動者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被單位辭退時,以為填寫辭職申請表只是履行一種離職手續,並不知道一旦形成這樣的「白紙黑字」,在訴諸法律時,將會產生兩種與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其一,勞動者將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部發〔1996〕第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不了解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填寫了《辭職申請表》,那麼,其損失將是無法彌補的。

其二,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裡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

顯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範圍。

按照國家規定,也無法享受失業救濟金。因此,當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切莫輕言辭職,以免誤入一些用人單位設計的「甕」中。 在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寫辭職信,如果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不能再維持下去,用人單位還是會找理由辭退員工的。

無論用人單位以哪種理由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首先必須提供支援這些理由的證據,其次,還必須向員工支付補償金,除非員工被過失性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沒有支付,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並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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