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1-04 04:45:06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如果只是簡單的違反的勞動合同,並沒有造成直接或者是重大損失的,如果是想終止合同,只能是雙方協調或者是工會報備。如果是造成重大的損失的,應該是負責,相信其自己都不想留在公司。總之勞動合同即是保證公司也是保證員工的利益,不是你想讓誰走就能夠解除合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

沒和她提起這件事。不過,短痛,不愛便散,不見不煩。放開你的手,

4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經過工會組織報備,協議解除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的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可以的,這屬於非員工自願離職,完整領取失業金條件如下:

《失業保險條內

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容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6樓:低調_路過

案例解答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員工長期請假而被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並在被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勞動者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必須同時具備兩個特徵,即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因此,如只具備任何乙個特徵,則為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比如,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即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另,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被用工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同時他也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他兩個條件。

因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發給他失業保險金。 具體到本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孟某所在的工程公司,而非孟某本人,孟某是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單位和孟某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因此孟某持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及有關檔案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失業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有權按照法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至於由於孟某長期請假,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孟某可能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這也是對孟某的一種懲罰。

目前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對曠工行為如何處理的規定,只是規定對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違紀行為企業有權做出相應的處理。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並且已經送達給員工的,規章制度只要有對曠工行為概念和發生曠工後具體的處理規定,這樣結合員工的實際曠工行為單位就可以按照規定處理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勞動者如果違反規章制度,並且達到嚴重的程度,則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係。

法條鏈結《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4條;

辭退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員工如何辦理流程?

7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以其上下班的打卡記錄作為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證明。這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牝馬履冰

1、根據你對案件事實的描述,用人單位想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且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及結合你所諮詢的案件事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享有法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用人單位需要有相關的違反本單位勞動紀律的規章,此項規章如果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存在極其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解除與相關違紀勞動者合同的依據。

2、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 利 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注意:這是程式性要求,如果未經過此項程式,法律不以認可)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這是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方面規章制度合法性要求。

3、用人單位針對該員工的違紀行為,應當作出違紀事實的認定(以決定書的形式送達與違紀勞動者),且根據事實情況作出決定。以確定其經常違紀且用人單位作出過處理(處理的程式與內容應當符合法律以及本單位規章)。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向其支付補償金?謝謝!

9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但是,這樣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式和公示,員工事先應該知道。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來同法自》第39條之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1樓:廈門小海

看你們公司規章制度有無規定,有無公示

12樓:山野柴胡

【勞動者 過失解bai除 經濟補償 免責】du《勞動合同法zhi》規定:按照下列規dao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內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容: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過失解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縱橫法律網 張鳳斌律師

14樓:

不用bai~

第三十九條 勞動du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zhi,用人單位可以dao解除勞動合同:

(一)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權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5樓:諾諾百科

可以郵寄送達,郵寄的單子就是其簽收的證明,不需要其實際簽收也產生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該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都拒簽,可以收集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資料,證據充分,才可以,證據不充分,對公司是不利的。如果證據不充分,公司炒掉員工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17樓:微風

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只是違法普通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饋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公司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需要由公司舉證。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1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回執上簽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不說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員工對公司的決定不服,則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首先,應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然後,應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這是乙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

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現在你已經直接送達無效了,那就寫份說明書 ,接著用ems郵寄。

至於賠償方面,可以適當協商下。不行的話就勞動仲裁吧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能罰款處理嗎

橘落淮南常成枳 可以罰款處理。企業對自己雇用的員工進行罰款,是特定的經濟實體,對特定的人實施的經濟處罰行為。基本特徵 企業罰款的基本特徵是 1 企業員工違反了本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並按該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受到經濟處罰。2 對員工的罰款並不以員工是否給企業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為必要條件。罰款只具...

因為公司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我們對其進行開除的處理,但他拒絕在決定書與證明書上簽字

泥惜鑲 報勞動部門?你只要有相關證據證明職工嚴重違紀,並且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程式產生的,那麼你單位就可以製作解除勞動合同書並通知其本人領取簽字,如本人不領取簽字的話,你可以以郵寄的形式送達本人,並儲存好相關證據。 這種事情不需要報告勞動部門解決。對方不肯簽字,只要找二個員工證明...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周律師說 1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之內,所以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2 如果勞動者有異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的賠償金。法律依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