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寫辭職報告他什麼時候發工資

時間 2022-01-02 19:15:06

1樓:帥氣的小宇宙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辭職要提前多久打辭職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規定辭職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風來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辭職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提前三十天,用書面形式,預防 單位不承認受到通知,可以通過郵局快遞提交,儲存憑證即可。

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正式入職以後要提前三十天。勞動方面的問題可找勞動局投訴或是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方面的困惑,上求助律師

勞動法規定提前30天書面報告辭職,那麼當天提出可以當天就結算工資給辭職員工嗎?

6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天數只是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縮短,像你這種情況應視為單位同意,不必等三十天,但是要給你辦理相關的手續

7樓:湘潭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規定,如果沒有其他理由(例如公司有違法行為)是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如果沒有提前30天,公司有權扣除你不高於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然,扣不扣這個權利在公司,如果你跟公司協商好,可以不需要)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辭職的當日可以要求立即結算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對離職時間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企業同意其離職的乙個保障,在企業不同勞動者離職時,勞動者可用此條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到期後可自由離職。倘若企業同意當天離職就無需30天的時間限制。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當日結清工資。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辭職,日期是什麼時候開始算的

12樓:孽龍華魂

一、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辭職,就是從你7.21寫的辭職報告,交到行政辦公室開始算3天後。

二、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辭職,你公司規定試用期申請辭職要乙個星期才能走,這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和先公司協商,不行就去法院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或者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離職規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第《勞動合同法》規定: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互相考察對方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間,勞動關係出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覺得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3天的起算時間,應當從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通知之時起算滿72小時。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行為是單方面行為,儘管叫做辭職申請,但是無需對方批准,只需要提前三日書面(或者口頭)告知即可。

建議你保留曾經做出過書面申請的證據,比如接收人的錄音等等。

曠工兩天的罰款300,屬於違法。

15樓:

試用期內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包括口頭通知),通知你的主管領導或人力資源負責人都可以。至於曠工的問題,要看你們公司對於請假的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最後,公司要求你提交報告7日後才可以離職的說法沒有依據,公司罰款的行為也違法。

以上意見供參考。

16樓:成紹軍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這個法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乙個簡單的程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即可,並不需要在正式用工期間的書面形式。這正式說明了試用期間的用工具有的臨時性。提前三日通知就可以了,並沒有三日到七日的說法,你們經理是欺騙你的。

你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是7月24日。

17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需要批准嗎?反正從來沒聽過

18樓:找法網

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的日期是從提出辭職之日起計算的,你這種情況是可以離職的,且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要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嗎?

19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就離職,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損失或者要求支付違約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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