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的徒刑種類有哪些,秦代刑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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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匿名使用者

1)死刑:大體上與秦朝相類似,有棄市、腰斬、具五刑、夷三族等,漢朝與秦朝不同的有“殊死”,殊死即斬首,據《漢書·高帝紀》記載:高帝六年,令曰:

“兵不得休八年,萬民與苦甚,今天下事畢,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師古作注曰:“殊,絕也,異也,言其身首離絕而異處也。

所以,殊死就是斬首。

(2)肉刑:

宮刑,在漢朝又叫腐刑或蠶室刑;

斬右趾,在漢文帝除肉刑時改為棄市,在此之前之後,都存在;

斬左趾,漢初曾沿用秦朝的斬左趾,在漢文帝除肉刑時改為笞五百,經景帝減少笞數,最後確定為笞二百;

劓刑:漢初也曾沿用秦朝舊制,在文帝除肉刑時改為笞三百,景帝時期減為笞一百。

黥刑:後改為髡鉗城旦舂。

(3)徒刑:兩漢時期的徒刑都規定了刑期,

髡鉗城旦舂:男犯剃掉頭髮帶上械具去築城,女犯舂米的勞役刑,刑期是五年。

完城旦舂:不加肉刑也不加髡刑的男子築城,女犯舂米的勞役刑,刑期是四年。

鬼薪白粲:男犯為宗廟砍柴,女犯為宗廟擇米的勞役刑,刑期為三年。

司寇:男犯到邊境防禦寇賊,女犯服相當勞役的刑罰,刑期是二年。

罰作,復作,男犯守邊,女犯為官府幹活的勞役刑,刑期是三個月到一年。

(4)遷刑:

又叫做徙刑,把犯人遷到指定地區的刑罰。也適用於因連坐而坐罪之人。

七科謫:漢武帝時期開始實行的遣送七種人到邊疆地區服役的刑罰。這七種人有:

罪吏,亡命(逃亡者),贅婿,賈人(有店鋪的商人),有市籍者(原來是商人的人),父母有市籍者(父母原來是商人的人),大父母有市籍者。如國家有戰事需要人戍邊首先考慮這七種人。

(5)罰刑:主要是罰金,在漢朝罰金是指強迫犯罪之人交納一定量**的處罰。此外還有奪爵免官等,與秦朝的規定類似。

(6)贖刑:贖刑與罰刑不同,贖刑是允許用金錢來贖原判刑罰。漢朝的贖刑比較重要的有女徒顧山,是漢平帝時規定的適用於女犯的贖刑。

女犯被判刑後,可以放其歸家,每月交錢三百,僱別人上山砍柴以代替女犯應服的勞役。

2樓:老史聊財經

漢的刑罰制度,有死刑、族刑、肉刑、笞刑、徒刑、籍沒、遷刑和徙邊、罰金等不同的處分。

【死 刑】

死刑即剝奪生存權。見於史籍和地下出土簡冊的秦漢時代死刑名稱有梟首、腰斬、棄市、磔、車裂、鑿顛、抽脅、鑊烹、囊撲、具五刑、定殺等。後來梟首、腰斬、棄市成為三種固定的常刑。

梟首,“梟謂斬其首而懸之也”,即殺頭示眾。如《漢書·高帝紀》:“梟故塞王欣頭於櫟陽市。”《漢書·竇武傳》:“梟首洛陽都亭。”

腰斬,“斫頭曰斬,斫腰曰腰斬。”《史記·商君列傳》稱秦法“不告奸者腰斬”。腰斬之罪,次於梟首。

《漢書·武帝紀》:“丞相屈氂下獄腰斬,妻子梟首。”因為劉屈氂的妻子作巫蠱,是主犯,劉屈氂同坐,故腰斬。

磔,“謂裂其肢體而殺之”。秦簡《法律答問》:“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

當磔。”《史記·李斯列傳》載:“十公主矺死於杜。

”矺就是磔。漢初也還用磔刑,至漢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始廢,為棄市所代替。

棄市,“市死曰棄市,市眾所聚,言與眾人共棄之也”。秦簡《法律答問》有兩處提到棄市:“士伍甲無子,其**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

”又:“同母異父相與奸,何論?棄市。

”漢律盜高廟座前玉環者,“當棄市”。另外還有《鑄錢偽**棄市律》等。

【族 刑】

族刑實際上是死刑的擴大化,是把家屬的連帶責任強調到極端的一種最慘重的刑罰。它的施刑物件一般為重大政治犯罪。關於族刑的範圍,見於史籍記載的有“七族”與“九族”等說法,但“夷三族”為法定常刑。

漢初“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

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夷三族的施刑物件為犯有謀反罪的人,如李斯、趙高、韓信、彭越、新垣平等。有材料證明,夷三族亦稱夷宗族,而夷宗族是指從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孫的男性世系親屬集團。

漢代與“夷三族之令,相併列的還有:“律,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亦稱“族”、“族家”,其施刑物件為犯有非謀反的大逆無道罪的人,如晁錯、郭解、劉屈氂、李陵、楊惲等。

宣帝以後,針對主犯家屬的死刑常為徙邊刑所代替。

【肉 刑】

古代所說的肉刑是指對犯人切斷其肢體或割裂其肌膚之刑。肉刑起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同態復仇法,夏商周成為法定的常刑,秦及漢初沿而不革,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令廢除。肉刑分為黥、剿、刖、宮四種。

黥,即刻面額等處,以墨涅之,故亦稱墨刑。秦簡《法律答問》:“擅殺子,黥為城旦舂。

”“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英布因犯法受黥刑,後即以黥布為名。黥刑在秦及漢初的肉刑中屬較輕的刑罰,可以作為主刑單獨使用,也可與其它刑罰(徒刑)結合使用。

漢文帝時廢肉刑,當黥者髡鉗城旦舂。

劓,即割鼻刑。秦簡《法律答問》:“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錢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

”可見劓刑同黥刑一起作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的。漢文帝時廢,當劓者笞三百,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56年)減為二百,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減為一百。

刖,即斷足,古代或稱“臏”,或稱“刖”,或稱“腓”。刖刑又分為刖左趾(即足)和刖右趾,刖左趾為輕。秦簡《法律答問》:

“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文帝時廢,當刖右趾者改棄市,當刖左趾者笞五百。景帝時又改笞五百為三百,後又減為二百。

宮刑,亦稱腐刑,男子割其勢,女子幽閉。漢代又稱宮刑為下蠶室,因受宮刑者防中風需到蠶室保溫才能活命。秦簡《法律答問》:

“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有腐罪,[贖]宮。”秦簡中的“宦者”、“宦奄”、“宮隸”、“宮均人”、“宮更人”、“宮狡士”,大都是受過宮刑的男女犯人。根據司馬遷的說法,宮刑為次死之刑。

漢文帝廢肉刑不包括宮刑在內。漢武帝時,司馬遷以李陵降匈奴,募下蠶室。東漢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年)詔死罪繫囚,皆一切募下蠶室。

和帝永元八年(公元96年)詔犯大逆募下蠶室。這說明兩漢可用宮刑代死罪。

【笞 刑】

笞即用竹製成的板子榜掠犯人。秦簡《法律答問》:“‘不會,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又行笞’。

今士伍甲不會,笞五十。”這條律文及解釋是說徵發徭役時不應徵報到,要受笞刑。又如《廄苑律》規定,餵養耕牛不好的,“殿,笞卅”。

又如《秦律雜抄》:“城旦為工殿者,笞人百。”說明秦施用笞刑比較普遍。

在漢景帝以前,笞刑是笞背,容易使人致死。漢景帝時,定《箠令》,規定“當笞者笞臀”,並且規定“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在施行笞刑時,“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

【徒 刑】

徒刑就是在罪犯論處後,由專門機關拘繫,強令服一定時限苦役的刑罰。秦漢徒刑的名稱最初表示服苦役的工種,後來有了刑期的含義。

城旦舂。秦漢強制勞役方式大多是築城,即名“城旦”。舂者,即“不豫作徭,但舂作米”。

男子為城旦,女子為舂。但城旦舂所從事的勞役往往超出築城和舂米的範圍。城旦舂是最重的徒刑。

據東漢衛巨集《漢舊儀》,城旦舂附加髡鉗者(剃髮曰髡,以鐵束項曰鉗)為五歲刑,不加髡鉗者即完城旦舂為四歲刑。

鬼薪白粲。男為鬼薪,女為白粲。秦簡《法律答問》:

“何謂‘當刑為鬼薪’?當耐為鬼薪未斷,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告人,是謂‘當刑鬼薪’。”《漢書·惠帝紀》:

“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應劭注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也。

”司寇。《漢舊儀》:“罪為司寇,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司,同伺,就是被派往邊地服勞役,並用以防禦外寇,故名司寇。

候。秦簡《秦律雜抄》:“當除**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候。

”“耐為候”即被髮往邊地充當斥候。候是秦代刑罰,漢代與此相類似的是“罰作”、“復作”。《史記·馮唐列傳》:

“雲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虜差六級,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罰作之。”《漢書·宣帝紀》:“使女徒復作。

”《漢舊儀》:“男為戍罰作,女為復作,皆一歲。”復作實際起初不限於女徒。

如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平侯遂坐知人盜官母馬,為臧,會赦,復作。後來才演變為針對女徒的刑種。

漢代徒刑,二至四歲的統稱為耐罪,意為不虧形體,猶堪其事,故謂之耐罪。據《後漢書·陳寵傳》載:“今律令……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說明漢代有關耐罪的律令是十分繁密的。

【籍 沒】

籍沒又稱“收”。《史記·商君列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索隱》:“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秦簡《法律答問》: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漢律規定,罪人的妻子“沒為官奴婢黥面”。《呂氏春秋,開春論》注引漢律:

“律坐父兄投入為奴。”由於籍沒刑的存在,因而造成秦漢時期官奴婢為數眾多的狀況。

【遷刑和徙邊】

遷刑,見於秦簡和史籍,是秦廣泛使用的一種刑罰。“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伍人,戶一盾,皆遷之。”秦始皇八年(公元前239年),長安君反,死屯留。

軍吏皆斬死,“遷其民於臨洮”。

遷刑,漢代稱徙邊。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5年),“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年),“詔天下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戌,妻子隨,佔著所在。

”以後和帝、安帝、桓帝時皆有徙邊之令。

遷刑和徙邊都是流放到邊疆去。但秦的遷刑在刑罰等級上較徒刑城旦為輕,而漢代的徙邊為減死一等的重刑。

【罰 金】

罰金多半適用於對封建統治者危害不嚴重的雜犯輕罪,秦代稱貲贖,漢代始稱罰金。據《說文》:“貲,小罰以財自贖也。

”秦律貲刑包括“貲甲”、“貲盾”、“貲布”等等,多用實物償付。漢代罰金用金屬貨幣償付。如:

“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諸侯在國,名田他縣,罰金二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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