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齊玉苓 案論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性質。。。正在考試,各路神仙幫幫忙,,,,

時間 2025-06-03 02:55:15

1樓:網友

我是喬…尼瑪太讓人失望了…

齊玉玲案中,齊玉玲的什麼權利受到侵犯?

2樓:網友

齊玉玲的姓名權、受教育權受到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研究,作出《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該決定全文如下: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從此案的發生經過看,對於齊玉苓而言,關鍵之處在於法院是否支援其關於受教育權被侵犯的訴求,因為這決定了齊玉苓可以得到的賠償數額。按照初審法院、二審法院對待侵權賠償救濟的方法,若法院不予支援(恰如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為),齊玉苓只能得到其姓名權的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賠償;若法院予以支援(恰如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所為),齊玉苓就可以得到一切與其受教育權被侵害有著因果關係的物質損失、精神損失。然而,由於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受教育權,而此案又是乙個民事訴訟案件,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故而認為法律的適用是疑難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解釋。

最高法院於是作出了上述《批覆》,認定陳曉琪等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享有的受教育權。此批覆,乃直接針對正在審理中(二審階段)的齊玉苓案,因涉及具體爭議點而備司法性質,其與最高法院另一類頗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釋迥異;並且,在當事的侵權一方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問題上,法院未以其他具體法律為依據而直接地、單一地適用憲法。就此兩點而言,司法界、學術界、**多稱此案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請參閱。

3樓:網友

乙個是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另乙個是民法中的《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4樓:青島神州數碼

受教育權。

憑印象記了!

齊玉苓訴陳曉琪一案

5樓:007劉金玉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運用民法理論,將公民受教育權理解為作為一般人格權的人身自由權,用保護人格利益的方式來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並通過司法解釋性的批覆,明確指出了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來侵犯公民受教育的憲法權利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而為該案的終審裁決提供了依據。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據憲法第46條確認侵權者的行為不合法,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和民事訴訟法第53條的相關規定作出被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終審判決,使這一具有憲法性爭議的權利糾紛案件得到比較合理的解決。

一般而言,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規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未將該種基本權利規範具體化為下位法規範;另一種是已將該種基本權利規範具體化為下位法規範。在前一種情況下,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規範是否適用,有三種觀點:

肯定說、折衷說、否定多數學者認為,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憲法規範作為判斷涉及公民基本權利憲法爭議的依據之一;在後一種情況下,即憲法規範和下位法規範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憲法規範是否適用,也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如果下位法規範符合憲法規範,則直接適用下位法規範,無須適用憲法規範;如果相牴觸,則可直接適用憲法規範。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如果兩種規範不牴觸,兩種規範均可適用,但作用不同:

適用憲法規範在於裁斷行為是否合法,適用下位法規範在於具體追究某種法律責任。我認為下位法規範與憲法規範之不相牴觸,不能排斥憲法規範的直接效力,即憲法規範的直接效力不以下位法規範是否牴觸憲法為前提。

要兩個法律案例,乙個憲法,乙個行政法。還要案例分析。分析要結合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分析字數要多,

6樓:故園籬笆

依法治國當然比以法治國好,因為後者只是把法律當作統治百姓的工具,但是它僅僅停留在法家的水平上,因為它還沒有解決法律本身合法性的問題。

對此,兩千年的黃老道家提出了「道生法」主張,不但為道家治世開闢了道路,還說明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正如黃老道家代表人物慎到所說:「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

據此,法律還可分為有道之法和無道之法,有道之法天下大治,無道之法「法令滋彰盜賊蜂起」(老子語)

齊玉苓案件中她受侵犯的是姓名權還是受教育權?

7樓:李家思

齊玉苓訴陳曉琪一案第一審由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5月18日判決,第二審由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01年8月23日作出判決。案件的基本事實是,齊玉苓有陳曉琪均系騰州八中90屆應屆初中畢業生,當時同在騰州市鮑溝鎮的圈裡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顯的差異。陳曉琪1990年。

中專預選考試時成績不合格失去了參加統考以及報考委培的資格。上訴人齊玉苓通過初中中專預選後,填報了委培志願,並被安排在統招兼委培考場,表明其有接受委培教育的願望。齊玉苓統考的分數超過了委培分數線,濟寧商校已將其錄取併發出了錄取通知書,但由於騰州八中未將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通知到齊玉苓本人,且又將錄取通知書交給前來冒領的陳曉琪,才使得陳曉琪能夠在陳克政的策劃下有了冒名上學的條件,又由於濟寧商校對新生審查不嚴,在陳曉琪既無准考證又無有關單位證明的情況下予以接受,才使得陳曉琪冒名上學的目的得以實現,時齊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機會。由於陳曉琪冒名上學後騰州教委幫助陳克政偽造體格檢查表,騰州八中幫助陳克政偽造學期評語表,濟寧商校違反檔案管理辦法在陳曉琪畢業時讓其自帶檔案,方給陳克政提供了撤換檔案材料的機會,才使陳曉琪冒名上學至參加工作,從而使侵權能夠延續。

該侵權是由於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騰州八中、騰州教委的故意和濟寧商校的過失造成的。這種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其實實質是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各被上訴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前,請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所作的批覆: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25號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騰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騰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祺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依照憲法維護權利的案例

8樓:網友

美國的可以嗎?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經常被用來維護美國公民的權益,比如沉默權案例--「公尺蘭達規則」。

中國的:中國建設銀行河南平頂山分行職員周香華「平等退休權案」

1999年「中國憲法訴訟第一案」——山東女青年齊玉苓受教育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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