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胡文學
老人不認識字,簽了不明白的字據,還能把字據拿回來。
首先當然自己去找對方談,對方不認的就只有通過法律途徑。法律上這種屬於重大誤解情況,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必須請求法院撤銷,到時候舉證當事人父親的確實沒有那個信嫌意思的話才有可能撤銷。注意啊,要是當時對方給當事人父親說清楚了還簽字的話對方也有理。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滑叢手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鄭差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其無效,是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自始無效是從合同成立時就無效;確定無效是確定無疑地無效,區別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權利人確定;當然無效是指合同無效不以任何人主張和法院、仲裁機構的確定為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2樓:佘芬萱
首先當然自己去找對方談,對方不認的就只有通過法律途徑!法律上這種屬盯蘆於重大誤解情歷則純況,屬於可撤銷肢咐的合同,必須請求法院撤銷,到時候舉證你父親的確實沒有那個意思的話才有可能撤銷!注意啊,要是當時對方給你父親說清楚了還簽字的話對方也有理,到時候看你們那邊舉證情況啦,法院取信哪邊咯。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在法律知仔上有界定臘猛埋,在這種情況下是會偏重於你父親的,因為簽字是在當事人不清楚或意思表示不明確的情況下作的,要拿回字據你只能找律師了,讓律輪螞師用法律條文去拿回,這是正常的法律途徑,除非你有其他的方式。
4樓:網友
當時立借據的時候你們不知道他身份證上的名字是激歲什麼嗎?還是他騙你們他是他的小名,還是曾經在公安機關有登記的名字,只是首敬後來改了者鉛慎名字? 一般這樣。
老人不識字情況下簽字有效嗎
5樓:小王**
老人不識字按手印的合同無效,但如果不存在欺詐行為的,合同有效。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採取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方式。一方以欺詐手段,使老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訂立合同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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