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撤銷權是單方面的權利,但是法律也賦予了其一定的行使期限,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伍指該權利,則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腔伍配構將不再支援其行使撤銷的權利。
且該期限和訴訟時效不同,該期限為除斥期,不存在中斷和中止的情形。因此, 大家在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後,一定要在一年之內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否則,自己的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橘衚衕,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2樓:失心控
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磨大權,但具體野空期限有所不同。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瞎脊豎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撤銷權的期限
3樓:萬偉
法律分析彎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埋爛啟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歷罩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撤銷權的時間規定 -法律知識
4樓:李鑫
法律分析:合同撤銷權的時效規定,即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廳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三)數量;
四)質量;五)價款或缺伏孝者報酬伏稿;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有多長
5樓:蔣澤勇
法律分析:一般是一年,重大誤解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當事人受脅迫,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判明。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襪攜律行為發生之日起告衝伏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如何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可以有時間限制
6樓:巨帥紅
一,法律上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
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具體期限有所不同。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並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該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是個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後果。但是,《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在撤銷權行使的起算點上是有所出入的。
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舉搭攜,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規定,並非將撤銷權行使期間的性質改變為訴訟時效,而是基於《合同法》在合同撤銷的原因上,採取了廣義的規定,把因「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確定為合同可撤銷的原因。這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兩種可撤銷行為(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有所不同。就欺詐而言,在實踐中,因受欺詐訂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受欺詐一方不可能在行為成立之時即發現對方的欺詐行為,如仍以民事行為(簽訂合同)成立之時作為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無疑對受欺詐一方是不公平的,這樣正伏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可撤銷合同的問題處理在時間上肯定是有限制的,畢竟有關的環節枝世操作需要有關部門花費時間去處理,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應對,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需要自己多加留意有關的細節,進而減少自己的權益損失,不過問題的處理存在差異化,會有較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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