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中要約的撤銷和撤回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8-30 10:55:23

1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於: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

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2樓:慕沛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採用通知的方式。

在要約生效後、承諾生效前對要約的修改,其效果等於舊要約撤銷,新要約產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要約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此時不發生撤回的問題,但要約人尚有可能撤銷要約。

要約撤銷和要約撤回的區別是在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於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於阻止要約生效。時間上,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發出之前;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如果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就等於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

在合同法中,要約可以撤銷也可以撤回,但是承諾除了可以撤回是不是也同樣可以撤銷啊?為什麼? 5

3樓:陳金華

1、承諾只有撤回,承諾是不能撤銷的。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無法撤銷。因為我國法律規定,承諾是採取到達主義。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相關法條如下:《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樓:蔡仲翰

不可以的,承諾作出後,合同即已經成立了,除了依法主張解除合同或依法主張合同可撤銷、可變更外,並不可以撤銷。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從信用原則上進行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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