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抓扯的過程中她人小手指粉碎性骨折至伴脫位,屬於故意傷害嗎?

時間 2025-05-23 16:10:06

1樓:我大奕神液

為什麼抓扯?不管是不是故意反正也造成了傷害。馬上救冶。取得諒解。

如果雙方在幹活的過程中因沙子而發生爭執,先出手的一方在抓扯的過程中不知為什麼導致食指骨折,我的責任

2樓:網友

在抓扯過程中導致腳踝骨折是故意傷害嗎?屬於刑事案件嗎?

兩人在抓扯過程中導至腳踝骨拆構成輕傷一級是否構成刊事案件

3樓:戚廣利

打架致人輕傷一級,涉嫌故意傷害罪,屬於刑事案件,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別人用鋼管打傷我手指至粉碎性骨折,法醫鑑定為輕傷二級,但派出所一直沒抓人,後天去派出所處理這件事,

4樓:巨蟹淮安男

立案了沒?如果已立案,就會按刑事流程走下去。沒抓人也許是取保了。建議先去具體問一下再採取其他行動。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將人體損失程度由重至輕劃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和輕微傷五個等級。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

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根據人體損害鑑定標準,法醫鑑定為準,一級嚴重一些,二級輕一些,都是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就法醫鑑定而言,當然是輕傷一級比輕傷二級重。但是,就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輕傷一級或輕傷二級是沒有區別的。《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在規定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時,也沒有將輕傷區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也並沒有規定不同的量刑標準。

被乙個陌生人打了我打的手指粉碎性骨折 後腦勺嚴重重傷報警了還沒抓到人這樣用法律保護自己

5樓:和現在無關

調附近監控,鎖定嫌疑人之後就抓人是很快的。

跟人抓扯過程中摔倒,導致流產。司法鑑定可以成為輕傷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別人現在是在受傷的狀態,且是輕傷,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們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故意傷害。且對方已經報案,如果雙方不能在偵查價段解決(公安機關未立案的情況下解決),該案將會走刑事程式,可以會坐牢。公安機關會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認為對方傷勢不嚴重,不認為構成輕傷的話,建議你們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心平氣和的與對方協商。那人是不是被羈押在看守所,還是取保候審中。。。

7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是你自己摔倒似,自己有孕為什麼還要與人打架?

別人故意傷害為輕微傷,抓扯中也把別人咬成輕傷,怎麼辦

8樓:上海紀亮

輕微傷不構成犯罪,輕傷就構成故意傷害了,現在這邊構成故意傷害犯罪,現在的情況對這邊不利,儘早協商解決,獲得對方諒解。

我妹妹的朋友因為與其男友發生爭執,拉扯過程中拿刀致人重傷,我妹妹沒有參與,現已被抓,會怎麼判?

9樓:網友

我想知道被帶走是什麼意思?是被傳喚還是被拘留了,如果被拘留了,那麼我很肯定不是你所說的那樣,她肯定參與了犯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現在重要的是你妹妹是主犯還是脅從犯,最好就是能賠償被害人並得到其的諒解,這樣會判輕點。

10樓:

這應該是故意傷害,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09》第99-104條規定。

第十二節 故意傷害罪。

第九十九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第一百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條【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條【重處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基準刑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一百零三條【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一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第一百零四條【緩刑適用但書】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

11樓:朱小鋒

你妹妹如果沒有參與傷人行為,則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你妹妹知道朋友將他人弄傷,還將他帶在家裡居住半月,可能涉嫌窩藏罪。

具體法條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12樓:網友

如果當時沒有故意傷害行為。

並且事前沒有同謀進行此活動,那麼你妹妹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到時候實話實說,說明事實即可。

13樓:喝三鹿能致富

你妹妹沒有參與拿刀傷害人,還是沒有參與爭執,如果參與爭執動手撕扯的話,你妹妹可能會被治安拘留。應該事不大。要是如你所說你妹妹被警察帶走,我想事情就不好辦了。

如果對方重傷,你妹妹雖然沒直接傷害對方,如果爭執期間給別人帶來了騷擾干擾限制人行動都算參與。你妹妹很可能被刑事拘留。

14樓:簡簡單單

如果你妹妹沒有任何故意傷人行為的話,調查結束後,很快就會被放出來的。

15樓:網友

你妹妹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了窩藏罪,事實上按刑法通說來講單純的知情不舉不構成犯罪,但你的妹妹卻為罪犯提供了住宿,所以很難逃脫窩藏罪之嫌,司法判例中也不乏有這種例子。就你描述,你妹妹不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共犯所以不會判得很重,所以判3年以下吧。你還是勸你妹妹如實交代,那樣算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當然還有一種可能你妹妹是無罪的,就是你妹妹堅持自己不知道其朋友的犯罪事實。

16樓:上善若水

你妹妹也被抓了?不能吧,她應該算是目擊者,至於重傷人的故意傷害罪監看怎麼打點了。你妹妹要是被抓的話應該是被認為包庇吧,找找關係,打點一下,應該不會有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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