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屬於犯罪分子嗎?

時間 2025-05-09 07:10:13

1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犯罪的屬於駭客,黑客是好的黑客守則 1. 不惡意破壞任何的系統, 這樣作只會給你帶來者薯爛麻煩。惡意破壞它人的軟體將導致法律責任, 如果你只是使用電腦, 那僅為非法使用。

注意: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檔案或資料。 2.

不修改任何系統檔案, 如果你是為了要進入系統而修改它, 請在達到目的後將它還原。 3. 不要輕易的將你要 hack 的站點告訴你不信任的朋友。

4. 不要在 bbs/論壇上談論關於你 hack 的任何事情。 5.

在 post 文章的時候不要使用真名。 6. 入侵期間, 不要隨意離開你的電腦。

7. 不要入侵或攻擊電信/**機關的主機。 8.

不在**中談論關於你 hack 的任何事情。 9. 將你的筆記放在安全的地方。

10.讀遍所有有關係統安全或系統漏洞的檔案 (英文快點學好)! 11.

已侵入電腦中的帳號不得刪除或修改。 12.不得修改系統檔案, 如果為了隱藏自首漏己的侵入而作的修改則不在此限, 但仍須維持原來系統的安全性, 不得因得到系統的控制權而破壞原有的安全性。

13.不將你已破解的帳號分享與你的朋友。 14.

不要侵入或破壞**機關的主機。 黑客精神 1.這世上充滿著等著被解決的迷人問題。

2.沒有任何人必須一再的解決同乙個手碰問題。 3.

無聊而單調的工作是有害的。 4.自由才好。

5.態度並非不等效於能力 6.寫免費的軟體。

7.幫忙test和debug免費的軟體。 8.

公佈有用的資訊。 9.幫忙維持一些簡單的工作。

10.為hacker文化而努力。

2樓:匿名使用者

黑客不干涉政治,不受政治利用,他們的出現推動了計算機和網路的發展與完善。黑客所做的不是惡意破壞,他們是一群縱橫於網路上的大俠,追求共享、免費,提倡自由寬巧敬、平等。黑客的存在是由於計算機技術的不健全,從某中意義上來講,計算機的安全需要更多黑客去維護。

借用myhk的一句話「黑客存在的意義就是使網路變的日益安全完善」。 但是到了今天,黑客一詞已經被用於那些專門利用計算機進行破壞或入侵他人的代言詞,對這些人正確寬森的叫法應該是cracker,有人也翻譯成「駭客」,也正是由於這些人的出現玷汙了「黑客」一詞,使人們把黑客和駭客混為一體,黑客被人們認為是在網路上進行破壞的人。 乙個黑客即使從意識和技術水平上已經達到黑客水平,也決不會聲稱自己是一名黑客,因為黑客只有大家推認的,沒有自封的,他們重視技術,更重視思想和品質。

在黑客圈中,hacker一詞無疑是帶有正面的意義,例如system hacker熟悉作業系統的設計與維護;password hacker精於找出使用者的密碼,若是computer hacker則慎慎是通曉計算機,可讓計算機乖乖聽話的高手。 黑客基本上是一項業餘嗜好,通常是出於自己的興趣,而非為了賺錢或工作需要。 根據開放原始碼計劃創始人eric raymond對此字的解釋,hacker與cracker是分屬兩個不同世界的族群,基本差異在於,hacker是有建設性的,而cracker則專門搞破壞。

hacker原意是指用斧頭砍材的工人,最早被引進計算機圈則可追溯自1960年代。 加州柏克萊大學計算機教授brian harvey在考證此字時曾寫到,當時在麻省理工學院中(mit)的學生通常分成兩派,一是tool,意指乖乖牌學生,成績都拿甲等;另一則是所謂的 hacker,也就是常逃課,上課愛睡覺,但晚上卻又精力充沛喜歡搞課外活動的學生。 其實黑客的本意是整天到別人的空間或部落格裡逛的人,駭客才是先今「黑客」的意思。

但由於「駭客」的「駭」(hài)和「黑客」的「黑」(hēi)音相似,所以被人們誤認為在網路上進行破壞的人叫做「黑客」。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觸犯法律的黑客就不是。

黑客犯法嗎

4樓:馬思九

黑客屬不屬於於犯罪,要依據黑客的行為是不是犯罪行為而定,如果對計算機系統進行惡意攻擊的,破壞計算機系統的,就有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法律分析黑客泛指擅長it技術的人群、電腦科學家,黑客們精通各種程式語言和各類作業系統,伴隨著計算機和網路的發展而產生成長。黑客一詞,最初曾指熱心於計算機技術、水平高超的電腦專家,尤其是程式設計人員,後逐漸區分為白帽、灰帽、黑帽等,其中黑帽即駭客。在**報道中,黑客一詞常指軟體駭客,而與黑客相對的則是白帽子。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以他人的電腦資源為標的的犯罪行為,又稱為入侵型的電腦犯罪。第二種是利用電腦資源為工具的犯罪行為,又稱為犯罪場所型的電腦犯罪。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電腦程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

物件為各種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二)致使使用者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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